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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易字第170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凱宸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8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因洗錢防制法有修正,尚有應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庭期另行通知,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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