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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26號
原 告 吳弘嵩
被 告 黃紘緯
孫宇騰
陳明君
上列被告黃紘緯、孫宇騰及陳明君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3年度審易字第245號,嗣改分為113年度簡字第1331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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