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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解 筆 錄
原 告 黃俊維
被 告 馮竹睿
上開當事人間113 年審附民字第582 號(刑事案號:113 年度審金易字第374 號詐欺等)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黃逸寧
書 記 官 潘維欣
通 譯 劉立蓉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黃俊維
被 告 馮竹睿
和解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玖萬玖仟玖佰柒拾壹元,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一一三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於每月十日各給付伍仟元(最後一期給付肆仟玖佰柒拾壹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由被告匯款至原告指定之玉山銀行,戶名:黃俊維,帳號:&ZZZZ; &ZZZZ; 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
二、若被告於一一三年十月十日前履行第一期之給付,原告同意法院從輕量刑。
上開筆錄經當庭交兩造閱覽、朗讀,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原告:黃俊維 被告:馮竹睿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書記官 潘維欣 法 官 黃逸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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