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3,易,33,2024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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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于宸祥

                    住○○市○○區○○○路00號(高雄○○○○○○○○)
                    居高雄市○鎮區○○○路000巷00號(指定送達)
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89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告訴人AV000-K112139(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為雇主與員工及前同居男女朋友關係,被告明知A女已離職且不願與被告再有任何聯繫,竟基於持續實行跟蹤騷擾之概括犯意,於民國112年6月29日至000年0月0日間,分別以將A女停放於路邊之車輛拍照後,傳給A女友人AV000-K112139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請甲 將照片轉傳A女、搭載甲 前往A女戶籍地,試圖請甲 勸說A女復職,而對A女要求聯絡行為進行干擾、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噢對了你也可以透漏給他,他過幾天會收到一個很生氣的禮物」、「你跟他講我不需要知道他有沒有出國,你以為我這幾天去巡他的車上面沒裝東西嗎?我知道他車子在哪裡」、「我在他車上有裝GPS,我知道他車子在哪裡」、「我還有一個更大的計畫可以毀掉他」等訊息予A女友人丁○○,請丁○○將上開訊息轉知A女、接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于大」撥打語音或視訊電話予A女數次,並傳送:「你真的不想好聚好散」、「你不用躲我」、「我不會跟你談到感情上的事了」、「我去你家敲門,你看有沒有必要這樣,還是我跟你媽講」、「你看要不要讓你媽知道,你自己考慮」、「如果你要這樣事情會很難收拾」、「今天可以好好處理,你不要,那我就只有傷害你,這是你要的結果」、「你讓我難受你也不會好過﹑傳給你媽看」、「我會瘋傳喔」、「對了王道長也要一份,你先斷我路,我也沒辦法 」、「你真的可以考慮退出殯葬,我好忙喔,一直傳」、「說這些也晚了,你好自為之吧,我會成為壓垮你的那根稻草」、「他們都覺得你的私生活很亂」、「你要不要回來,你在團隊已經臭掉了,哈哈,回來吧我接納你」等訊息予A女,為警告、威脅之言語、另向A女友人即甲 、丁○○、丙○○等人表示A女私生活紊亂而危害A女名譽等方式,使A女心生畏怖,並因而有憂鬱症、失眠症,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

嗣因A女不堪其擾,遂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因認被告涉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161條第4項、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於113年6月1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1紙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姿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宜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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