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43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炯茂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軍偵字第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田炯茂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陳姿樺
法 官 許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