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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8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宮立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031號、第1185號、第1186號、第1497號、第2483號、第2592號、第2838號、第2873號、第2886號、第3911號、第4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宮立瑋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陳姿樺
法 官 許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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