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3,智簡,3,2024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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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智簡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怡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46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怡婷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透過網路方式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件附表二編號二至十五所示之物、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捌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被告黃怡婷所辯不可採信之理由,除以下事項補充更正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①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更正為「詎其仍基於意圖販賣而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

②附件之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1均刪除;

③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提供之淘寶網站訂單詳情單」。

二、論罪科刑㈠本案員警基於查緝犯罪之目的,佯裝買家向被告黃怡婷購買如附件附表二編號15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實際上欠缺購買之真意而無與被告達成買賣之意思表示合致,故被告之販賣行為僅屬未遂,惟商標法未對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未遂之行為立法處罰,準此,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聲請意旨認本件係成立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容有誤會。

㈡附件之附表一編號1商標權範圍未及於附表二編號1之商品指甲貼,鑑定人臺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亦明言「NIKE未生產指甲貼」,有產品鑑定書附卷可稽(警卷第40頁),因認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1應為檢察官贅載而應予刪除,附此敘明。

㈢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意圖販賣而陳列此等商品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而刑法上所稱「陳列」之行為,本具有延續性,係繼續犯之一種,是同一產品之陳列,無論行為時期之長短,僅構成一罪,則被告自民國110年8月某日起至110年10月27日為警查獲時止,在蝦皮購物網站持續陳列侵害附件附表一(編號1除外)商標權之商品未間斷,核屬單一陳列行為之延續,應論以一罪。

又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附件附表一各商標(編號1除外)之商品,係以一行為同時侵害數商標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㈣爰審酌被告為賺取利益,使用網路平臺非法陳列仿冒商標商品,漠視商標權人投注心力建立之商品形象,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且混淆民眾對商標形象價值之判斷,影響國際著名大廠商標權人正牌商品的信譽與利益,造成隱形之銷售損失,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亦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所為實不足取,復考量被告在網路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種類繁多,然單價不高,再斟酌其於106年間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之紀錄,此外無其他刑事前科(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參照),兼衡以被告之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被告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參照),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㈠扣案如附件附表二編號2至15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諭知沒收。

另扣案如附件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因無證據顯示與本案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㈡又被告主動提出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11,599元供查扣在案,而員警前基於本案蒐證之目的,喬裝買家向被告購買附表二編號15所示之商品而支出128元(運費另計60元,合計共188元),商標法固不罰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未遂之行為,然此仍屬被告因其非法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犯行之所得(註:運費60元係由蝦皮購物平臺收取,非屬被告獲取之不法利益),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沒收之。

至其餘扣案之11,471元,除被告於警詢自白為犯罪所得外,卷內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基於罪疑有利於被告之法理,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廷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賴佳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4662號
被 告 黃怡婷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怡婷明知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附表一所示之商品,且均在專用期間內,任何人未經該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或陳列。
詎其竟仍基於販賣仿冒商品之犯意,未經各該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於民國000年0月間前某時起,自淘寶網站,以指甲貼不分品牌每件新臺幣(下同)13元,金屬貼鑽不分品牌每件13元,轉印貼不分品牌每組(含10件)40元,購入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再自000年0月間起,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00號住處,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以其所申設之帳號「hr17080」登入蝦皮購物網站,以指甲貼不分品牌每件25元,金屬貼鑽不分品牌每件25元,轉印貼不分品牌每組(含10件)78元,刊登販售仿冒前揭商標之商品訊息,供不特定人購買。
嗣員警在網路上瀏覽網頁,發現疑似仿冒附表一編號所示之商標商品,基於蒐證之目的,於110年8月31日,以新臺幣(下同)188元(含運費60元)下標購買,黃怡婷即以超商取貨付款方式,寄交附表二編號15所示之指甲轉印貼1組(內含CHANEL品牌2件、CHANEL金屬貼鑽及蠟筆小新指甲貼紙各1件)予員警,經警送鑑定確定為仿冒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商品後,復於110年10月27日,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核發搜索票至黃怡婷上址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獲附表二編號1至14所示之物品,經送請鑑定確認均屬仿冒品,黃怡婷復主動交付不法所得1萬1,599元供警查扣,始悉上情。
二、案經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阿迪達斯公司、克莉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黃怡婷固坦認在蝦皮賣場陳列販賣如附表二編號15所示商品,及為供販賣而持有附表二編號1至14所示商品乙節,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商標法之犯行,辯稱:不知道是仿冒品,看大家都在網路上賣這個云云。惟查:
㈠附表二所示商品均為仿冒商標商品等情,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網頁、理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產品鑑定書、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被告於106年間即曾因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21337號為緩起訴處分,此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為憑,渠對於淘寶網站所販售附表二所示商品,不分品牌均同一單價且價格低廉,應得直接聯想該等商品應係仿冒品無訛。
再者,附表一所示商標圖樣屬國際知名廠商之著名商標,相關品牌商品廣見於各類電視節目、廣告媒體或實體店面,具有相當之聲譽,早為社會大眾所普遍熟知,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應無不能知悉該圖樣係行銷多年之知名商標之理。是被告所辯誠難採信,其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黃怡婷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
其意圖販賣而持有及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又被告自000年0月間起至111年10月18日為警搜索查獲時止,非法持有、陳列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屬包括一罪之接續犯,請論以一罪。
至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扣案之現金1萬1,599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檢 察 官 李 廷 輝

附表一
編號 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專用期限 指定商品 1 NIKE AIR & Swoosh Device 百慕達商耐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114/03/31 冠帽、領帶、手套、襪子、褲襪等 2 babycinnamon(Device)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122/09/15 貼紙、玻璃紙等 3 SHIN CHANクレヨンしんちゃん及圖 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115/06/15 貼紙等 4 CC MONOGRAM IN CIRCLE 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119/01/31 各類化粧品 5 FLEUR(fig.) FLEUR dans un cercle(fig.) LOUIS VUITTON(word mark) FLEUR dans un losange(fig.) LV LOGO Monogram Canvas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116/11/15 116/11/15 112/02/15 116/11/15 117/06/30 116/10/31 假指甲、指甲彩繪貼、手部用化粧品等 6 PUMA with jumping puma device 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00000000 111/07/15 美甲貼、指甲彩繪貼等 7 TREFOIL DEVICE 阿迪達斯公司 00000000 114/08/31 美甲貼、指甲彩繪貼等 8 DIOR 克莉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119/04/30 美甲貼、指甲彩繪貼等 9 GG(18)textile GG(17) GUCCI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115/06/30 114/06/15 116/08/31 化粧品等
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仿冒NIKE指甲貼 8件 2 仿冒大耳狗指甲貼 24件 3 仿冒蠟筆小新指甲貼 52件 4 仿冒CHANEL指甲貼 25件 5 仿冒CHANEL轉印貼 582件 6 仿冒CHANEL金屬貼鑽 40件 7 仿冒LV指甲貼 75件 8 仿冒LV轉印貼 760件 9 仿冒LV金屬貼鑽 86件 10 仿冒ADIDAS指甲貼 5件 11 仿冒PUMA指甲貼 5件 12 仿冒GUCCI指甲貼 69件 13 仿冒GUCCI轉印貼 486件 14 仿冒DIOR轉印貼 223件 15 仿冒CHANEL轉印貼 仿冒CHANEL金屬貼鑽 仿冒蠟筆小新指甲貼 2件 1件 1件 員警蒐證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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