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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14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詠筌
上列被告妨害自由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所宣示之
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本裁定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
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簡易庭 法 官 孫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正
附表:
判決欄位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主文欄
如易服勞役
如易科罰金
事實及理由欄並諭知如服勞役之折算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二、(二)末行
標準
標準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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