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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
-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保護令裁定之內容,竟漠視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内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 犯罪事實
- 一、乙○○與陳柏儒為父子,渠等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
- 二、案經陳柏儒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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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561號
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烈良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55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保護令裁定之內容,竟漠視保護令代表國家公權力及防治家庭暴力行為之作用,僅因細故即率然對告訴人陳柏儒施以家庭暴力,其動機無所可取;並審酌被告徒手作勢傷害告訴人之情節,使告訴人承受精神痛苦之程度,目前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調解共識等節;兼考量被告前未曾因犯罪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及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被告自述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保全、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内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之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周素秋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504號
被 告 乙○○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與陳柏儒為父子,渠等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乙○○前因對陳柏儒為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以112年度家護字第2520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下稱本案保護令),裁定乙○○不得對陳柏儒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及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之行為,有效期間為1年。詎乙○○於112年12月19日13時10分許,收受本案保護令而知悉保護令內容後,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之113年3月7日20時30分許,在渠等位於高雄市○○區○○路0000巷000號3樓住處內,與陳柏儒發生爭吵,並作勢傷害陳柏儒,而對陳柏儒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家庭暴力行為。嗣經陳柏儒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陳柏儒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柏儒、證人劉曉倩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並有本案保護令、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甲圍派出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本署檢察官命令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檢 察 官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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