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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婉貞
住○○市○區○○○路000號0樓(嘉義○○○○○○○○)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25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婉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張婉貞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先後對告訴人劉懷文施以詐術,使之陷於錯誤並陸續匯款8次之舉,係基於同一詐欺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而為,侵害同一犯罪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舉措間獨立性薄弱,依健全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別區隔,是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觀察評價,核屬接續犯,應以單一詐欺取財罪論處。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且具謀生能力,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向告訴人訛詐財物,所為實不足取;
並審酌被告以佯稱其身體不適需用金錢為由向告訴人訛詐之犯罪方式及情節,致告訴人受有新臺幣(下同)1萬7,300元之損害,目前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調解共識,或予以適度賠償,其犯行所致損害未獲任何填補,已難為有利於被告之刑度酌量;
又考量被告前有多次因詐欺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其中不乏與本案手段相仿之犯罪模式,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上易字第1028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素行難謂良好,復堪認其對於以詐欺手法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容有相當惡性,應酌增其刑以予矯治;
復衡酌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自述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核無情堪憫恕等可予從輕量刑之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詐得之現金1萬7,300元,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被告亦未返還或賠償予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蘇恒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2549號
被 告 張婉貞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婉貞在網路交友軟體認識劉懷文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明知其無資力,仍如附表所示之民國112年7月31日起至同年8月7日止,以通訊軟體LINE及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門號對劉懷文謊稱:因感冒身體不舒服需要借錢,隔天會還錢云云,劉懷文因而陷於錯誤,陸續交付現金合計新台幣(下同)6500元予張婉貞,及匯款合計1萬800元至張婉貞指定不知情之蔡慧馨(涉嫌詐欺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所申設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陽信銀行帳戶),用以支付生活費及住宿費用。
嗣經劉懷文匯款後無法聯繫對方,始悉受騙。
二、案經劉懷文訴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婉貞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劉懷文於警詢時指訴、證人蔡慧馨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告訴人劉懷文提供之轉帳證明、對話紀錄、通話紀錄、證人蔡慧馨提供之錄影監視器畫面截圖、陽信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份等資料附卷可稽。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至被告對告訴人詐得之1萬7300元,為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檢 察 官 蘇 恒 毅
附表:
編號 交付日期 交付地點/網路銀行 交付金額 匯入帳戶 1 112年7月31日6時許 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楠都賓館 2000元 2 112年8月1日16時許 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楠都賓館 2000元 3 112年8月4日19時57分許 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號15樓 1800元 上開陽信帳戶 4 112年8月5日18時50分許 網路銀行 2000元 上開陽信帳戶 5 112年8月6日12時30分許 網路銀行 2000元 上開陽信帳戶 6 112年8月6日20時17分許 網路銀行 2500元 上開陽信帳戶 7 112年8月6日22時52分許 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建楠門市 2500元 8 112年8月7日11時32分許 網路銀行 2500元 上開陽信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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