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3,簡,296,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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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長裕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59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長裕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高雄博愛分公司」,另補充不採被告李長裕抗辯之理由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不採被告抗辯之理由:被告李長裕於警詢中坦認有於附件犯罪事實欄一、所示時、地拿取告訴人蔡岳達所有之SBD健身腰帶1條(下稱本案腰帶),並穿戴在身上後離開健身房之行為,惟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我發現本案腰帶放置在器材旁,因一直沒有人來拿,我就想穿戴起來健身,戴起來後我又持續健身一段時間,後來我忘記有戴本案腰帶在身上就離開,不是故意要竊取等語。

經查:㈠被告於民國112年11月4日17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WORLD GYM健身房內,拿取本案腰帶穿戴在身上後離開前開健身房等節,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照片、監視器影像擷圖及扣案物照片在卷可憑,是此部分事實,堪可認定。

㈡被告雖辯以前詞,惟查:被告發現本案腰帶放置於前開健身房內器材旁地上時,先是將該腰帶穿戴在其身著之白色運動上衣外並環繞於腰部,復又將其上衣下擺自腰帶內拉出並加以覆蓋等情,有現場監視器畫面截圖在卷可參,可見被告當下係欲以上身衣服掩蓋該腰帶外觀,被告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拿取上開健身腰帶之事實,要屬明確。

又自本案腰帶外型觀之,整體係以厚皮質所製成,且腰帶前方配有金屬扣環,具有相當重量及體積,有本案健身腰帶照片供參,穿著在腰間不易使人忽略;

佐以被告穿著本案腰帶至其離開,時間僅距10分鐘餘,有前開監視器畫面擷圖可憑,被告並無長時間穿著以致忘記取下本案腰帶之情,是被告所辯前詞,尚不足憑。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具謀生能力,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所需,為貪圖一己之利,率爾竊取告訴人財物,未尊重他人財產權益,所為實不足取;

並審酌被告以徒手行竊之犯罪手法,尚屬平和,竊得本案腰帶1條價值新臺幣9,000元,尚非小額,嗣已發還由告訴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憑;

兼考量被告前無因犯罪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及其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

復衡以被告於警詢時自陳專科肄業之教育程度、職業工、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竊得之本案腰帶1條,固為其犯罪所得,然已發還告訴人領回,業如前述,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家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5985號
被 告 李長裕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長裕於民國112年11月4日17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WORLD GYM健身房內,見蔡岳達所有SBD健身腰帶1條而無人看守,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上開SBD健身腰帶(已發還),得手後離去。
嗣蔡岳達發現遭竊後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蔡岳達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⑴被告李長裕於警詢時之供述。
⑵告訴人蔡岳達於警詢時之指訴。
⑶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
⑷現場照片5張、監視器影像擷圖9張及扣案物照片2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檢 察 官 張 家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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