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3,簡,334,202404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政文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0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政文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蔡政文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及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

按刑法第135條之妨害公務執行罪,屬妨害國家公務之執行,為侵害國家法益,而非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如對於2人以上之公務員依法執行同一職務時,當場以強暴、脅迫妨害其執行職務或當場對其侮辱者,仍均屬單純一罪,並無刑法第55條所謂想像競合犯之法例適用,故被告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即告訴人陳首名、楊少輝2人為強暴行為,僅侵害單一公務執行之利益,應包括論以一妨害公務罪即足。

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傷害告訴人2人、觸犯前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傷害罪處斷。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以附件所示方式對告訴人2人實施身體上不法侵害行為,不僅藐視國家公權力,更造成告訴人2人之身心傷害,所為實有不該;

復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2人所受傷害等情節;

兼衡其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貧寒之家庭經濟狀況;

暨其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及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韻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孫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066號
被 告 蔡政文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政文於112年12月28日晚上11時8分許,行經高雄市鳥松區本館路與汾陽路口時,未依號誌行走而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大華派出所員警陳首名、楊少輝攔查,其因另案遭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通緝中,恐遭警逮捕,先行謊報身分供警盤查,然遭員警識破,明知陳首名、楊少輝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基於妨害公務及傷害之犯意,向警員陳首名、楊少輝噴灑防狼噴霧劑,致陳首名受有雙眼化學性灼傷之傷害,楊少輝則受有雙眼化學性灼傷、雙側結膜炎等傷害,以此方式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以強暴行為,而為警2人當場逮捕。
二、案經陳首名、楊少輝告訴及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政文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且有員警即告訴人陳首名、楊少輝之職務報告1份、查捕逃犯作業查詢報表3份、112年12月29日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2份、現場照片6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上開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執行罪嫌、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
被告對於告訴人2人噴灑防狼噴霧劑之強暴行為,雖對數名警員為之,然所侵害者為國家法益而非個人法益,請論以單一之妨害公務執行罪。
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傷害告訴人2人,且觸犯前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傷害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檢 察 官 陳韻庭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