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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555號
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建隆
王進忠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36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所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被告王建隆、王進忠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等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本案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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