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3,簡,621,2024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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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6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復昌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10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復昌犯無故侵入他人住宅附連圍繞土地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蘇復昌基於無故妨害自由之犯意,於民國112年9月4日7時35分許,翻越高雄市路○區○○路000巷00號其胞弟蘇靖清住家圍牆,侵入蘇靖清及其妻陳玥如住家附連圍繞之土地內,陳玥如及蘇靖清因犬隻吠叫而外出查看,見蘇復昌已翻牆進入庭院內,蘇復昌一見蘇靖清便開口商借金錢,遭蘇靖清拒絕及驅離。

二、案經陳玥如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報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並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蘇復昌於警詢時供承在卷,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玥如、證人蘇靖清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及現場照片在卷可憑,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

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附連圍繞土地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告訴人之允准,無正當事由而侵入告訴人之住家庭院,侵害告訴人對於所屬場域之管領權限與不受干擾之法益,容有非是;

並審酌被告為借錢而翻越圍牆侵入之動機及情節,停留時間未久,目前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調解共識等情;

兼考量被告前有因犯罪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及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復衡酌其自陳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鍾岳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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