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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6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DE MESA ANALYN ILAGAN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0、0、0、00樓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56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DE MESA ANALYN ILAGAN犯傷害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DE MESA ANALYN ILAGAN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已為成年人,遇事本應理性溝通、和平解決紛爭,竟因債務糾紛與告訴人ZAMUDIO RENER ALVIN SORIA(中文名:瑞樂)發生爭執,即率爾傷害告訴人,顯然欠缺自我情緒管理之能力及尊重他人身體法益之觀念,誠屬不該;
並審酌被告持安全帽朝告訴人毆打成傷之犯罪手段及情節,所幸告訴人未蒙受重大傷害,目前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調解之共識,或予以適度賠償;
兼考量被告在我國前無因犯罪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及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被告自陳二技畢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工、家庭經濟情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
而外國人犯罪經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是否有併予驅逐出境之必要,應由法院依據個案之情節,具體審酌該外國人一切犯罪情狀及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審慎決定之,尤應注意符合比例原則,以兼顧人權之保障及社會安全之維護。
被告為菲律賓籍之外國人,現任職於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居留期限至民國114年7月13日,現於我國為合法居留等情,有居留外僑動態管理系統資料在卷可查,本院審酌被告本案之犯罪情節尚屬輕微,並非重大犯罪,及其前無犯罪紀錄,品行尚可,且於我國有正當工作等節,信其經此教訓,當知警惕,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認無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被告持以毆打告訴人之安全帽,固屬其犯本案所用之物,惟 未據扣案,且依卷內證據亦無從確認該安全帽之所有權歸 屬,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濬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5674號
被 告 DE MESA ANALYN ILAGAN (菲律賓籍)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DE MESA ANALYN ILAGAN(中文名:伊拉根)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9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前,與ZAMUDIO RENER ALVIN SORIA(中文名:瑞樂)因債務發生爭執,詎伊拉根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或手持安全帽毆打瑞樂,致瑞樂受有左手肘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瑞樂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⑴被告伊拉根於警詢時之供述。
⑵告訴人瑞樂於警詢時之指述。
⑶本署檢察官勘驗現場監視器筆錄1份。
⑷家毅復健科診所診斷證明書1紙。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前段之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檢 察 官 林 濬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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