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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16號
附民原告 李勻琳
被 告 曾壬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案號:113年度金簡上字第6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林于渟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甄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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