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3,簡上附民,22,2024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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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王月凉
被 告 趙正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又刑事部分業經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38號判決有罪在案。
惟因本件民事請求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呂典樺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品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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