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3,簡上附民,91,2024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91號
原 告 楊圳哲


被 告 張惠珍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簡上字第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許瑜容
法 官 李冠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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