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3,簡附民,123,2024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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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23號
原 告 許朧升

被 告 鄒寬榞
許曜麟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3年度審易字第201號,嗣改分為113年度簡字第873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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