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3,簡附民,16,20240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徐嘉晨 住○○市○○區○○路00000號10樓
被 告 卓宏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字第6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