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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74號
原 告 王昱瑄
被 告 陳韋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3年度簡字第1585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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