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95號
原 告 蔡士銘
被 告 鍾強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案號:113年度金易字第70號,改分為113年度金簡字第1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林于渟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甄智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