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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312號
原告吳淇涵
被告吳世昌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簡字第180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吳世昌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吳淇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孫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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