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3,簡附民,312,202408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312號
原告吳淇涵



被告吳世昌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簡字第180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吳世昌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吳淇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孫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陳正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