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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328號
原 告 詹芸棋
訴訟代理人 詹翊宸
被 告 汪汶霖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3 年度金簡字第440 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秉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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