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3,簡附民,39,2024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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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39號
原 告 洪國鈞
被 告 陳建宏

吳庭宇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3年度簡字第2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建宏等被訴傷害案件,經原告洪國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孫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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