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3,聲,1011,2024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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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11號
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即受刑人薛國濱


具保人沈麗珍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擄人勒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38號、113年度執字第2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沈麗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薛國濱因擄人勒贖案件,經具保人沈麗珍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以下同)5萬元後,並經法院裁定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前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本院命被告提出5萬元保證金,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本院之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嗣被告前揭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重訴字第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8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最高法院均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有各該刑事裁判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茲因受刑人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同署檢察官通知函暨其送達證書、被告及具保人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陳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吳秉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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