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3,聲,177,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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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維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維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

次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60號判決要旨參照)。

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2 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

在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227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查受刑人高維苓因附表所示共5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查附表編號3至4所示2罪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18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8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763號駁回上訴確定乙情,有該等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

是本院定附表所示各罪之刑之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所宣告有期徒刑1年3月、編號2所宣告有期徒刑1年3月、編號3至4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8月、編號5所宣告有期徒刑1年1月之總和。

而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1年度臺抗字第461號裁定要旨參照)。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均係犯罪質相同之詐欺罪,行為手法相類,且時間集中在民國111年7月至同年0月間;

暨考量受刑人請求從輕定執行刑之意見,有受刑人陳述意見狀在卷可參,及前揭所示限制加重原則等一切情狀,乃定其就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石育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附表】
編號 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 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判決確定日期 1 詐欺 有期徒刑1年3月 111年7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76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2635號 112年4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2635號 112年6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752號 2 詐欺 有期徒刑1年3月 111年8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952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142號 112年5月31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142號 112年6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859號 3 詐欺 有期徒刑1年5月 111年7月8日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890號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763號 112年6月27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763號 112年8月2日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265號(編號3至4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18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並經駁回上訴確定) 4 詐欺 有期徒刑2年4月 111年8月2日 5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月 111年7月18日、19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32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5號 112年7月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5號 112年11月9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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