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3,聲,285,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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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子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子澐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子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144號意旨可資參照)。

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30之罪,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又如附表編號1、22及29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其餘附表編號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3、2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服社會勞動,其餘附表編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上開各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聲請人依受刑人請求定執行刑而提出聲請,有受刑人聲請書1份附卷可考,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被告回覆:同意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請求從輕量刑等語,有本院函及被告回函在卷可查。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編號4至21及編號23至27所示之各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3年8月及2年6月確定,依前開說明,前開判決所定之執行刑雖當然失效,然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限制,先予敘明。

四、準此,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其各次之時間間隔,兼衡受刑人對於本案定應執行刑表示「希望法院從輕量刑」之意見,暨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實現整體刑法目的、刑罰經濟功能、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2及29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其餘附表編號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揆諸上開解釋意旨,無再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婉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及案號 判決日期(民國) 法院及案號 判決確定(民國)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月22日至110年1月24日 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122號 110年7月30日 同左 110年9月9日 2 藥事法 有期徒刑2月 108年7月14日 本院111年度審訴緝字第3號 111年5月31日 同左 111年8月2日 3 藥事法 有期徒刑3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0月 110年8月28日 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75、177號 111年12月20日 同左 112年1月31日 5 詐欺 有期徒刑1年8月 110年8月2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6 詐欺 有期徒刑1年6月 110年8月2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7 詐欺 有期徒刑1年9月 110年8月25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8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8月2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9 詐欺 有期徒刑1年5月 110年8月2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0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8月2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1 詐欺 有期徒刑1年5月 110年8月2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2 詐欺 有期徒刑1年5月 110年8月2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3 詐欺 有期徒刑1年7月 110年8月2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4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0月 110年8月2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5 詐欺 有期徒刑1年5月 110年8月2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6 詐欺 有期徒刑1年9月 110年8月2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7 詐欺 有期徒刑2年3月 110年8月2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8 詐欺 有期徒刑1年5月 110年8月2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9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1月 110年8月25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0 詐欺 有期徒刑1年6月 110年8月2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1 詐欺 有期徒刑1年8月 110年8月2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9月6日至同年月9日 本院111年度訴緝字第16號 111年8月19日 同左 112年1月18日 23 詐欺 有期徒刑1年6月 110年6月23日 雄高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號 112年4月12日 同左 112年5月8日 24 詐欺 有期徒刑1年7月 110年6月25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5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10年6月2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6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10年6月25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7 詐欺 有期徒刑2年3月 110年6月22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8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有期徒刑5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104年某日至109年9月9日 雄高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139號 112年4月12日 同左 112年5月9日 29 妨害自由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8月22日 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2號 112年8月21日 同左 112年8月21日 30 藥事法 有期徒刑3月 109年10月25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備註 編號1至3曾經111年度聲字第108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
編號4至21曾經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75、17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
編號23至27曾經雄高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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