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3,聲,309,2024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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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文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文正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文正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其聲請為正當。

其中,本件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附表各編號之罪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乃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此業經受刑人具狀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民國113年3月11日聲請書在卷可稽,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其聲請為正當。

㈡本件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1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

如附表編號4至8所示之罪,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58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基於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本件受有不得重於前開所定應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3、9宣告刑總和之內部界限拘束。

㈢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編號1、2、4至8等罪均為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各罪罪質及侵害法益類型相同,犯罪時間集中於110年9、10月,犯罪動機、手法相似,其中附表編號1、4至6甚係販售與同一藥腳,至附表編號9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雖犯罪時間於000年0月間,與前開各罪時間距離較遠,然均與毒品相關,各罪間關聯性較高、獨立程度較低;

又附表編號3之罪為幫助洗錢罪,屬財產犯罪,犯罪時間為000年0月間,與前開各罪之犯罪時間距離較遠、罪質及侵害法益類型亦互異等情。

併參受刑人以書面表示希望法院從輕量刑,使其早日返家一情,有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定應執行案件受刑人意見調查表在卷為憑。

兼衡本件受刑人矯正之必要性、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行為人復歸社會可能性等刑事政策目的,就受刑人所犯之罪予以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㈣另聲請書附表編號3之併科罰金4萬元部分,因無二裁判以上須定應執行刑之情形,非定執行刑範圍,本院自無庸就此部分附記於主文欄,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于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幫助一般洗錢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0/09/13 110/10/27 111/05/19~111/05/30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本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132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132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330號 判決日期 112/03/28 112/03/28 112/06/27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本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132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132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330號 確定日期 112/05/09 112/05/09 112/08/05 備註 編號1至2之罪已定執行刑5年6月(高雄地院111年度訴字第71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1月 有期徒刑5年1月 有期徒刑5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10/10/24 110/10/25 110/10/26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258號 111年度訴字第258號 111年度訴字第258號 判決日期 112/06/30 112/06/30 112/06/30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258號 111年度訴字第258號 111年度訴字第258號 確定日期 112/11/02 112/11/02 112/11/02 備註 編號4至8之罪已定執行刑6年(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58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5月 有期徒刑5年4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10/10/25 110/10/27 112/05/05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258號 111年度訴字第258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722號 判決日期 112/06/30 112/06/30 112/11/30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258號 111年度訴字第258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722號 確定日期 112/11/02 112/11/02 113/01/03 備註 編號4至8之罪已定執行刑6年(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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