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29號
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何銘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主文欄「如附表所示之貳罪」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之罪」。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如附表所示之貳罪」之記載,顯係「如附表所示之罪」之誤載,且該項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是依前揭解釋意旨,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王奕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莊琬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