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3,聲,685,202407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承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 年度執聲字第60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承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承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同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刑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決意旨參照)。

在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227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同表所示之刑,並於該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資料各1 份在卷可稽;

其中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3 所示之罪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乃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此業經受刑人具狀聲請仍予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定應執行刑聲請書1 紙附卷可考(附於113 年度執聲字第609 號案卷中),符合同條第2項規定;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又查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2 罪曾經本院以112 年度審易字第467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是本院所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法律之外部界限(即附表3 罪宣告刑之總和有期徒刑1 年8 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 至2 原所定應執行刑及編號3 所示宣告刑之總和有期徒刑1 年6 月)。

準此,審酌受刑人所犯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各次施用之時間間隔等情,兼衡受刑人對於本案定應執行刑表示「希望法院從輕量刑」之意見,並綜合斟酌受刑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行為人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至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可資參照。

是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雖屬得易科罰金之刑,惟因與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即毋庸諭知得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吳秉洲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民國)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民國) 1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7 月 111 年9 月8 日18時42分為警採尿時2 、3 天前某時許(聲請意旨漏載18時42分) 本院112 年度審易字第467 號 112 年10月24日 本院112 年度審易字第467 號 112 年12月8 日 編號1 至2 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2 年度審易字第467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2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7 月 111 年10月14日18時28分為警採尿時2 、3 天前某時許(聲請意旨漏載18時28分)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112 年2 月28日13時55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許(聲請意旨漏載13時55分) 本院112 年度簡字第1972號 112 年10月30日 本院112 年度簡字第1972號 112 年12月14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