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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景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景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景文因犯竊盜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經核附表各罪之犯罪日期與判決確定日期,屬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前所犯之罪,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核符合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又附表編號1至2、4至13、18至19、20至21之罪曾分別經臺南地院111年度簡字第2033號、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857號、111年度簡字第2408號、111年度簡字第2184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5日、90日、40日、75日確定,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曾經定應執行刑之罪所示定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所示判決刑度加計之總和530日)。
但因刑法第51條第6款已明文規定,數罪併罰而宣告多數拘役,不得超過120日,是本院至多僅能量處拘役120日。
再衡諸受刑人所犯均為竊盜罪,各該罪之罪質、犯罪手段、犯罪時間,復衡量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冠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及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及案號 確定日期 1 竊盜罪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1年5月26日 臺南地院111年度簡字第2033號 111年7月21日 同左 111年8月 23日 編號1、2曾經臺南地院111年度簡字第2033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5日。
2 竊盜罪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1年5月26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3 竊盜罪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1年4月1日 高雄地院111年度簡字第2737號 111年10月12日 同左 111年11月16日 4 竊盜罪 拘役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1年3月29日 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857號 111年10月27日 同左 111年11月30日 編號4至13曾經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857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90日。
5 竊盜罪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1年4月8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6 竊盜罪 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1年3月30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7 竊盜罪 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1年3月23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8 竊盜罪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1年4月13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9 竊盜罪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1年4月14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10 竊盜罪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1年4月20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11 竊盜罪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1年5月24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12 竊盜罪 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1年5月5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13 竊盜罪 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1年5月16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14 竊盜罪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1年5月24日 臺南地院111年度簡字第3250號 111年10月31日 同左 111年12月6日 15 竊盜罪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1年5月19日 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630號 111年11月8日 同左 111年12月14日 16 竊盜罪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1年5月13日 高雄地院111年度簡字第2781號 111年12月28日 同左 112年2月1日 17 竊盜罪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1年5月14日 高雄地院111年度簡字第2857號 111年12月28日 同左 112年2月1日 18 竊盜罪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1年5月24日 本院111年度簡字第2408號 111年12月29日 同左 112年2月2日 編號18、19曾經本院111年度簡字第2408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40日。
19 竊盜罪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1年6月7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20 竊盜罪 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1年5月13日 本院111年度簡字第2184號 111年12月29日 同左 112年2月2日 編號20、21曾經本院111年度簡字第2184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75日。
21 竊盜罪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1年5月13日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22 竊盜罪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1年4月12日 高雄地院111年度簡字第2714號 112年2月13日 同左 112年3月15日 23 竊盜罪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1年4月23日 屏東地院112年度簡字第137號 112年3月7日 同左 112年4月15日 24 竊盜未遂罪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111年8月21日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174號 113年1月4日 同左 113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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