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3,聲,762,202407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信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信志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信志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者,如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仍應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受刑人有刑法第53條所定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刑之情形者,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為刑事訴訟法第477條所明定。

又按刑法第51條第5款採「限制加重原則」,法院就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時,應審酌「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遵守「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以免數罪併罰產生過苛之結果,是法院定應執行刑時,應綜合考量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歸納各別犯行之獨立性與整體結果、法益損害。

具體以言,受刑人所犯屬時間、本質及情境緊密關聯之同種犯行,定執行刑時,從最重刑再提高之刑度應從少酌量,以符前述原則(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字第4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又按以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然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較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之總數為重,以符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等節,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

又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至2、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不得併合處罰,惟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民國113年6月19日聲請書附卷可考,是檢察官向最後犯罪事實判決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核與前揭規定相符。

爰本於罪責相當原則,審酌受刑人所犯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附表編號1至2、6)、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附表編號3、5)、持有第一級毒品罪(附表編號4),俱屬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犯行,罪質相近;

又其犯罪時間介於111年8月15日至000年0月0日間,時間相距非遠,是附表所示各罪為本質、時間及情境上相互關聯之犯行,依前開說明,從最重刑再提高之刑度應從少酌量;

再衡酌其數次侵害社會法益所反應之人格特性及矯治必要,暨社會秩序維護、整體刑法目的、刑事政策之一般預防目的等情狀;

兼考量受刑人於上開聲請書所陳:希望從輕量刑等語,於所宣告最重刑有期徒刑5年6月以上,內部界線有期徒刑11年7月以下之範圍,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至附表編號3至5所示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揆諸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無再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併此敘明。

四、受刑人於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時,併已陳明希望本院從輕量刑等語,有上開聲請書在卷可憑,可認受刑人已就本件聲請陳述其意見,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5年6月 111年9月21日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68號 112年4月28日 同左 112年5月30日 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361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3月。
2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5年4月 111年9月21日 3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9月22日 4 持有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不詳時間至111年9月22日8時15分為警查獲止 5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2月5日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088號 112年6月2日 同左 112年7月4日 6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5年4月 111年8月15日 本院112年度訴緝字第23號 113年4月18日 同左 113年5月22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