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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建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建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建華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並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月1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4353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宗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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