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3,聲保,5,202401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聰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聰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聰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並於民國109年12月1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8914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3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另受刑人應於假釋後執行拘役30日,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