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5號
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朱宗賢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宗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宗賢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及5年1月確定,並於民國109年2月26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9月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9076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1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陳薏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陳瑄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