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3,聲羈,13,202401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羈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聖杰



選任辯護人 林瑋庭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林聖杰繳交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後釋放。

林聖杰限制住居於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如附件1)。

二、本件雖有聲請意旨所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事由,惟經本院審酌相關卷證,認被告尚無羈押之必要,爰依同法第101條之2之規定,駁回聲請,逕命被告限制住居如主文。

(理由詳如附件2)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4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