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羈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聖杰
選任辯護人 林瑋庭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林聖杰繳交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後釋放。
林聖杰限制住居於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如附件1)。
二、本件雖有聲請意旨所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事由,惟經本院審酌相關卷證,認被告尚無羈押之必要,爰依同法第101條之2之規定,駁回聲請,逕命被告限制住居如主文。
(理由詳如附件2)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4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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