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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易字第5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尚華
選任辯護人 趙禹任律師(法扶律師)
蘇盈伃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670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蔡尚華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上開被告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彭志崴
法 官 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晏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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