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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易字第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昱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偵緝字第193號),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甄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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