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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易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陸世和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寄押於法務部○○○○○○○)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453、180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137頁),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李冠儀
法 官 林于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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