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簡字第371號
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蘇秋潔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7 月8 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全部關於「蘇忠宇」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蔡忠宇」。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全部關於告訴人「蘇忠宇」之記載,經核對後均係「蔡忠宇」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又本件判決正本業已送達,參照前開說明,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林永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陳昱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