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范玄莊在高雄市○○區○○路000號文賢市場經營越南食品雜貨
- (一)范玄莊(附表一編號1至167部分)各與黎紫妍(附表一編號
- (二)阮翠楊單獨(附表二編號1至14部分)或與阮文生及魏巧欣
- (三)范玄莊、阮德心、阮愛雲共同基於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范玄莊、阮德心、阮愛雲、阮文生
- 三、論罪科刑
- (一)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違反同法第29條第1項除法律另有規
- (二)被告范玄莊與黎紫妍間就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犯行,被告范
- (三)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
- (四)被告7人均適用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前段規定酌減刑度:
- (五)被告7人均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刑度:
- (六)量刑
- (七)緩刑
- 四、沒收
- (一)刑法、刑法施行法相關沒收條文(下稱刑法沒收新制)已於
- (二)又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犯罪所得(修正前)」或「
- (三)再按被告自動繳交所得財物者,就已自動繳交之所得財物,
- (四)被告阮愛雲、武紅鑾、魏巧欣辯稱其等均未收取任何報酬,
- (五)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5、27至30所示之物,均為被告范玄莊所
- (六)至扣案如附表四編號3、4、16、22所示之物,雖均係供被告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
-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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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409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玄莊
指定辯護人 林俊寬律師
被 告 阮愛雲
指定辯護人 陳聰敏律師
被 告 NGUYEN DUC TAM(越南籍,中文名阮德心)
選任辯護人 洪杰律師
黃鈺玲律師
被 告 黎紫妍
選任辯護人 陳靜娟律師
被 告 武紅鑾
選任辯護人 黃奉彬律師
被 告 NGUYEN VAN SINH(越南籍,中文名阮文生)
居留證號碼:Z0000000000
指定辯護人 王家鈺律師
被 告 魏巧欣
指定辯護人 林福容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390號、第1114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由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范玄莊共同犯銀行法第一二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緩刑伍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參加法治教育伍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5、27至30所示之物均沒收。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阮愛雲共同犯銀行法第一二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緩刑肆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參加法治教育肆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阮德心共同犯銀行法第一二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緩刑肆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參加法治教育肆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黎紫妍共同犯銀行法第一二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緩刑參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參加法治教育參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武紅鑾共同犯銀行法第一二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緩刑參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參加法治教育參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阮文生共同犯銀行法第一二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肆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參加法治教育肆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31所示之物沒收。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肆仟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魏巧欣共同犯銀行法第一二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肆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參加法治教育肆場次。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范玄莊在高雄市○○區○○路000號文賢市場經營越南食品雜貨店,阮德心與阮愛雲,阮文生與魏巧欣分別為夫妻。
范玄莊、阮德心、阮愛雲、阮文生、魏巧欣、黎紫妍、武紅鑾均知悉非銀行業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而臺灣或越南之廠商或人民在越南、臺灣經商、購物或從事其他相關活動,有將越南盾與新臺幣相互兌換,並匯至越南或臺灣使用之需求,范玄莊遂以其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燕巢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范玄莊郵局帳戶)及不知情之兒子鍾嘉明申設之岡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鍾嘉明郵局帳戶),武紅鑾則以其申設之仁武仁雄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武紅鑾郵局帳戶),阮文生、魏巧欣則以魏巧欣申設之鳳山鳳松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魏巧欣郵局帳戶)及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魏巧欣台新帳戶),作為從事新臺幣與越南盾之地下匯兌款項收付之用,而為以下匯兌業務:
(一)范玄莊(附表一編號1至167部分)各與黎紫妍(附表一編號1至8部分)、武紅鑾(附表一編號9至64部分)、阮文生及魏巧欣(附表一編號65至167部分)共同基於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犯意聯絡,由黎紫妍、武紅鑾、阮文生、魏巧欣對外招攬匯兌業務,並向客戶收取新臺幣款項後,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至8、9至64、65至167所示時間,匯款各該編號所示款項至范玄莊郵局帳戶或鍾嘉明郵局帳戶,再由范玄莊將等值之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之越南帳戶,以此代收轉付模式為客戶完成異地資金轉移,而非法辦理地下匯兌業務。
(二)阮翠楊單獨(附表二編號1至14部分)或與阮文生及魏巧欣共同(附表二編號15至47部分)基於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犯意聯絡,阮翠楊分別於附表二編號1至4、5至14所示時間,向客戶阮芳紅、黃氏金五收取各該編號所示款項;
另由阮文生、魏巧欣對外招攬匯兌業務,並向客戶收取新臺幣款項後,分別於附表二編號15至47所示時間,匯款各該編號所示款項至阮翠楊郵局帳戶,再由阮翠楊或其不詳上線將等值之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之越南帳戶,或在越南當地將等值越南盾交付客戶指定之人,以此代收轉付模式為客戶完成異地資金轉移,而非法辦理地下匯兌業務(阮翠楊違反銀行法案件另由本院審結)。
(三)范玄莊、阮德心、阮愛雲共同基於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犯意聯絡,先由范玄莊對外招攬匯兌業務,並接受客戶匯兌委託,復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阮德心、阮愛雲聯絡匯兌越南盾事宜,再由阮德心分別於附表三編號1至24所示時間,以其越南金融機構帳戶轉帳各該編號所示款項至客戶指定之越南帳戶,並透過LINE回傳轉帳成功資料予范玄莊,再由范玄莊將其向客戶收取之新臺幣款項交付阮德心、阮愛雲,以此代收轉付模式為客戶完成異地資金轉移,而非法辦理地下匯兌業務。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范玄莊、阮德心、阮愛雲、阮文生、魏巧欣、黎紫妍、武紅鑾(下合稱被告7人)均坦承不諱(訴二卷第238頁),並有范玄莊郵局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警一卷第17至57頁、他卷第25至68頁)、匯入范玄莊郵局帳戶之無摺存款單(警二卷第193至206頁)、鍾嘉明郵局帳戶交易明細、阮翠楊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訴一卷第161至207頁、訴二卷第56至88頁)、范玄莊使用之臉書帳號、經營之雜貨店照片(警一卷第106至107頁)、范玄莊所有如附表四編號25所示手機內擷取報告及附圖、范玄莊與阮愛雲及阮德心間LINE對話紀錄及轉帳成功擷圖、范玄莊與武紅鑾間LINE對話紀錄(警二卷第123、443至524、659至665頁)、阮文生匯入阮翠楊郵局帳戶之無摺存款單(警一卷第246頁)、黃氏金五匯入阮翠楊郵局帳戶之無摺存款單(偵一卷第257至266頁)、阮翠楊傳送予黃氏金五轉帳結果擷圖(偵一卷第267頁)、阮芳紅匯入阮翠楊郵局帳戶之無摺存款單(偵一卷第237、238頁)、武紅鑾郵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警一卷第109至111、警二卷第226、227頁)、魏巧欣郵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警一卷第115至128、178至191頁)、魏巧欣台新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警一卷第173頁)、阮文生所有如附表四編號31所示手機擷取報告及附圖、阮文生與暱稱「ChiDuong」LINE對話紀錄(警二卷第525至557、654至658頁)各1份在卷可稽,復有附表四編號25、27至31所示之物扣案可證,堪認被告7人前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
三、論罪科刑
(一)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違反同法第29條第1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所謂「匯兌業務」,係指行為人不經由現金之輸送,藉與在他地之分支機構或特定人間之資金清算,經常為其客戶辦理異地間款項之收付,以清理客戶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或完成資金轉移之行為。
而所謂「國內外匯兌」係指銀行利用與國內異地或國際間同業相互劃撥款項之方式,如電匯、信匯、票匯等,以便利顧客國內異地或國際間交付款項之行為,代替現金輸送,了結國際間財政上、金融上及商務上所發生之債權債務,收取匯費,並可得無息資金運用之一種銀行業務而言。
是凡從事異地間寄款、領款之行為,無論是否賺有匯差,亦不論於國內或國外為此行為,均符合銀行法該條項「匯兌業務」之規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995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因資金款項皆得為匯兌業務之客體,本無法定貨幣或外國貨幣等之限制,越南盾雖非我國法定貨幣,但屬越南所定之具流通性質之貨幣,則越南盾應係資金、款項,被告7人為在臺灣之不特定客戶完成臺灣與越南間資金移轉,具有將款項由甲地匯往乙地之功能,屬辦理匯兌業務範疇,是核被告7人所為,均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規定,均應論以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
(二)被告范玄莊與黎紫妍間就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犯行,被告范玄莊與武紅鑾間就附表一編號9至64所示犯行,被告范玄莊與阮文生及魏巧欣間就附表一編號65至167所示犯行,被告阮文生與魏巧欣及同案被告阮翠楊間就附表二編號15至47所示犯行,被告范玄莊與阮德心及阮愛雲間就附表三所示犯行,均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各論以共同正犯:1.被告武紅鑾、阮文生、阮愛雲固抗辯其等僅幫忙有需要匯款回越南的親友將新臺幣交給范玄莊,其等均不知悉也不曾參與范玄莊從事地下匯兌細節,應僅構成幫助犯等語。
2.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不以每一行為人均實際參與部分構成要件行為或分取犯罪利得為必要。
3.經查:被告武紅鑾供稱:我透過范玄莊協助我身邊的親友把錢匯回越南,當初是范玄莊問我要不要從事地下匯兌生意賺取手續費,我接受地下匯兌委託後,將委託轉給范玄莊,讓她去越南放款,我每次會先打電話給她問當日匯率,由她決定匯率,她會收手續費,我這邊要收多少手續費我自己決定等語(警二卷第221、222頁);
被告阮文生則供稱:移工委託我將新臺幣匯回越南,由我或配偶魏巧欣操作魏巧欣名下帳戶匯錢給阮翠楊再匯回越南,後來透過阮翠楊認識范玄莊,阮翠楊介紹范玄莊也有從事匯兌業務而我可以找她,我看阮翠楊或范玄莊誰給的匯率較好,就匯錢給誰,我與范玄莊交易模式也是移工委託我將新臺幣匯回越南,由我或配偶魏巧欣操作魏巧欣名下帳戶匯錢給范玄莊再匯回越南等語(警一卷第166至170頁);
被告阮愛雲則供稱:范玄莊告訴我她有幫移工換匯,亦即移工會拿新臺幣現金給范玄莊,再由范玄莊在越南放款越南盾給移工之家人,范玄莊因從事此地下匯兌需要越南盾所以找我換匯,而我也需要新臺幣現金,大部分時候是范玄莊主動找我,而我在需要新臺幣現金時則會主動找范玄莊,我會先算好需要多少新臺幣現金,然後跟范玄莊提匯率約1%至2%(每次匯率、金額都是我決定),范玄莊接受匯率後,她會給我越南銀行帳號,並告知我要匯入多少錢,由我配偶阮德心以其越南帳戶轉帳至范玄莊指定之越南帳戶後,我跟阮德心通常會一起跟范玄莊約好交易時間,接著到她家門口跟她收新臺幣現金等語(警一卷第118至121頁),是由被告武紅鑾、阮文生、阮愛雲上開所述,可知我國境內越南籍勞工將其等新臺幣現金委託交付被告武紅鑾、阮文生、范玄莊等人後,透過被告范玄莊、阮翠楊、阮德心經常性地辦理資金清算,以匯款至越南籍移工之親友名下越南帳戶或在越南境內交付越南盾予該等親友之方式,完成臺灣與越南間異地資金移轉行為,被告武紅鑾、阮文生在上開過程中係分擔接受越南籍勞工委託匯款及收取新臺幣現金後轉交被告范玄莊、阮翠楊之階段行為,而被告阮愛雲在上開過程中係分擔匯款至越南境內之階段行為,其等所為確屬將受託匯款之新臺幣匯兌為越南盾並在異地間收付中不可或缺之角色,已該當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構成要件行為,核係以自己犯罪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而為正犯。
4.又被告范玄莊與黎紫妍間就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犯行,被告范玄莊與武紅鑾間就附表一編號9至64所示犯行,被告范玄莊與阮文生及魏巧欣間就附表一編號65至167所示犯行,被告阮文生與魏巧欣及同案被告阮翠楊就附表二編號15至47所示犯行,被告范玄莊與阮德心及阮愛雲間就附表三所示犯行,均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各論以共同正犯。
(三)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72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7人反覆所為前揭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行為,各係基於一個經營業務目的所為之數次辦理匯兌行為,乃集合犯,應各包括以一罪論。
(四)被告7人均適用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前段規定酌減刑度:按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前段規定:犯第125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
係指犯銀行法第125條之罪而有所得者,除在偵查中自白外,尚須具備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之要件,始能依該條項規定減輕其刑。
惟若無犯罪所得,因其本無所得,祇要在偵查中自白,即應認有此減刑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3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又上開規定之「自白」,是指行為人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意,至於其縱使對於該行為在法律上的評價另有主張,並無礙於其自白犯罪的認定。
而被告阮愛雲、阮德心、黎紫妍就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客觀犯罪事實,於偵查時均坦承不諱,雖其等對於上述行為是否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有所爭執,惟依據前述說明,此乃法律評價上主張,無礙於其等自白犯罪的認定,從而,被告7人均於偵查中即自白犯行(偵一卷第15至17頁、第25至29頁、第128頁、第212頁、第216頁、第226至227頁),且被告范玄莊、阮德心、阮愛雲、阮文生、魏巧欣、黎紫妍、武紅鑾於本案獲取之財物經本院核算,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9,100元、14,000元、0元、34,000元、0元、400元、0元(詳附表一、二、三),而被告范玄莊、阮德心、阮文生、黎紫妍均已於本院審理中自動繳回上開金額款項,有本院繳款收據在卷可參(訴二卷第258、260至262頁),至被告阮愛雲、武紅鑾、魏巧欣均無從繳回所得財物,是依據上揭說明,被告7人均依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前段規定,減輕其等刑度。
(五)被告7人均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刑度: 1.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自刑法第59條之法律效果觀察,其效力係使處斷刑之區間得以不受法定刑度「下限」之拘束,而得以量處較諸法定刑度更輕之刑,則其所謂「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於概念上即至少應包含兩種不同意涵,其一係就行為人之個案情節,依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予以全盤考量,如認其犯行係因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宣告法定低度刑猶嫌過重者(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27號判決意旨參照)。
其二則是在特定犯罪中,立法者於酌定法定刑時因考量特定行為之社會危害性,而對之酌定較高度之法定刑度框架,然或因時代及社會結構轉變,或因社會事實之多樣性為立法時未及審酌,而致犯行情節顯然與立法時預設之高度侵害行為態樣相悖,如依立法者所預定之法定刑框架對本案犯行予以量處,顯與犯行情節之罪責及侵害性不相當時,法院亦得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予調整法定刑度之合理框架,以期使罪責相符,而不致過度侵害行為人之人身自由(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755號判決亦同上旨)。
2.查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立法緣由及立法意旨,之所以設較重之法定刑,無非係社會游資氾濫,以驚人高利吸收民間游資之投資公司大幅增加,業務發展甚為迅速,其規模甚至不亞於地區性合作社及中小企業銀行,投資公司以高利向社會不特定之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給予憑證,約定返還本金或高利之行為,不僅造成銀行存款之流失,更造成各投資公司於高利率之壓力下,趨於從事炒作股票、外匯、房地產等投機性活動,經營風險偏高,一旦經濟不景氣或一時週轉不靈,即有釀成金融風暴之可能,且該等投資公司並非銀行,既未依法計繳存款準備金,其資金運用亦不在銀行法約束之列,如允許一般投資公司向社會大眾收受存款,一旦失敗甚至惡性倒閉,廣大存款人之利益必難獲得確保,並可能造成社會大眾財產上之損失,而衍生諸多社會問題,亦損害國家正常之經濟及資金活動,故該條重罰之目的應係在於藉由嚴懲地下投資公司以杜絕銀行法第29條所稱之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或「受託經理信託資金」。
至於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雖亦同為該條所規範,然非銀行辦理國內外匯兌,僅係違反政府匯兌管制之禁令,影響正常之金融秩序及政府對於資金之管制,對於一般社會大眾之財產並未造成影響。
從而「國內外匯兌業務」與「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固同列為銀行法第125條所處罰之行為,然其不法內涵、侵害法益之範圍及大小均非可等同視之。
同為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不可謂不重。
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較輕之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
3.就本案情節以觀,被告范玄莊辦理地下匯兌時間跨度固逾1年半、金額逾1700萬元;
被告阮德心及阮愛雲辦理地下匯兌時間跨度逾2月、金額逾1000萬元;
被告阮文生及魏巧欣辦理地下匯兌時間跨度近1年半、金額逾856萬元;
被告武紅鑾辦理地下匯兌時間跨度逾1年、金額逾35萬元;
被告黎紫妍辦理地下匯兌時間跨度逾1年、金額逾14萬元,而對金融秩序均有相當程度之影響,然衡酌被告范玄莊、黎紫妍、阮文生、魏巧欣、武紅鑾均稱係以便宜方便方式協助越南移工、越南友人將部分薪資所得匯回越南,被告阮德心、阮愛雲則均稱因在我國生活及扶養孩子需要新臺幣而透過本案行為換錢等語(訴二卷第245至246頁),可見被告7人本案地下匯兌行為對於他人之財產並未造成直接影響,惡性尚非至為重大,犯後對於所犯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復坦承不諱,縱依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前段減輕刑度後,其等法定最低度刑仍均達有期徒刑1年6月,依其等上述犯罪情節而言猶嫌過重,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顯可憫恕,爰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等刑度,並依法予以遞減輕之。
(六)量刑爰審酌被告7人之犯罪動機(如前述)、非法匯兌期間及金額(如前述)、對於金融秩序危害程度、分工參與情節【被告范玄莊有在社群網站上個人頁面及其經營之雜貨店公開張貼提供匯兌服務之訊息,而積極向外招攬、廣告,其對非法匯兌犯行具實質上推進效果;
被告黎紫妍及阮文生則均係因身為人力仲介而為其等認識之越南移工提供匯兌服務,其2人對非法匯兌犯行推進效果不若被告范玄莊;
被告武紅鑾則係為其認識之越南親友提供匯兌服務,其對非法匯兌犯行推進效果又不若被告范玄莊、黎紫妍、阮文生;
被告阮愛雲則與被告范玄莊合作提供匯款回越南境內帳戶之服務,其並未實際接觸需求匯兌服務之客戶,而無積極向外招攬、廣告之情事;
被告魏巧欣、阮德心則分別係被動接收其等配偶(即阮文生、阮愛雲)之指示予以配合匯款進行匯兌】;
又被告7人犯後均於偵查中即坦認犯行,被告范玄莊、阮德心、阮文生、黎紫妍亦將其等所獲犯罪所得悉數繳回,至被告阮愛雲、武紅鑾、魏巧欣則因無犯罪所得而無從繳回,足認被告7人均有悔意,犯後態度良好;
又衡酌被告7人前均無因案經法院判處罪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素行良善;
再衡酌被告7人於本院審理中陳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涉及個人隱私部分,均不詳載於判決書面,詳訴二卷第249至250頁)等一切情狀,對被告7人所犯非法經營匯兌業務犯行,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緩刑被告7人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如前述。
本院審酌其等因一時失慎,致罹刑典,固有不當,然其等犯罪情節尚非嚴重,又未致生金融秩序或他人財產權益之實質損害,且犯後均坦承犯行,認被告7人經此偵、審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被告7人分別宣告如主文所示緩刑期間。
另為避免被告7人心存僥倖,且能深切記取教訓以建立尊重法治之正確觀念,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規定,分別諭知其等接受如主文所示場次之法治教育課程,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對被告7人為於緩刑期間應付保護管束之諭知。
又被告7人如違反前揭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緩刑之宣告得由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撤銷,併此敘明。
四、沒收
(一)刑法、刑法施行法相關沒收條文(下稱刑法沒收新制)已於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於000年0月0日生效。
依修正後之刑法第2條第2項「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等規定,沒收應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且相關特別法關於沒收及其替代手段等規定,均應於刑法沒收新制生效施行即105年7月1日後,即不再適用。
至於刑法沒收新制生效施行後,倘其他法律針對沒收另有特別規定,依刑法第11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該特別法之規定;
但該新修正之特別法所未規定之沒收部分,仍應回歸適用刑法沒收新制之相關規定。
被告2人行為後,刑法沒收新制已生效施行,本應依前揭說明,逕行適用沒收新制相關規定;
但銀行法第136條之1嗣於107年1月31日修正為:「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並於同年2月2日施行。
上揭修正後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既在刑法沒收新制生效之後始修正施行,依前述說明,本案違反銀行法案件之沒收,自應優先適用修正後即現行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
該新修正規定未予規範之沒收部分(例如:犯罪所得範圍之估算、追徵),則仍回歸適用刑法沒收新制之相關規定。
(二)又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犯罪所得(修正前)」或「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修正後)」,屬於加重處罰之構成要件;
同法第136條之1之「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修正前)」或「犯罪所得(修正後)」,則為不法利得之沒收範圍。
彼此立法目的既不相同,解釋上自無須一致,應依具體個案之犯罪類型(非法吸金或辦理匯兌)、不法利得有無實際支配,而為正確適用。
銀行法所稱之匯兌業務,係指受客戶之委託而不經由現金之輸送,藉由與在他地之機構或特定人間之資金結算,經常為其客戶辦理異地間款項之收付,以清理客戶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或完成資金轉移之業務。
其性質著重於提供匯款人與受款人間異地支付款項需求之資金往來服務,具支付工具功能。
依商業實務運作,雙方給付匯兌款項為雙務契約,多於同時或短期內履行給付匯兌款項之義務。
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犯罪模式,通常是由行為人以提供較銀行牌價優惠之匯率對外招攬客戶,利用匯款、收款兩端之銀行帳戶,直接進行不同貨幣之匯率結算,行為人則從中賺取匯率差額、管理費、手續費或其他名目之報酬。
於此情形下,匯款人僅藉由匯兌業者於異地進行付款,匯兌業者經手之款項,僅有短暫支配之事實,不論多寡,均經由一收一付而結清,匯款人並無將該匯款交付匯兌業者從事資本利得或財務操作以投資獲利之意,除非匯兌業者陷於支付不能而無法履約,其通常並未取得該匯付款項之事實上處分權,遑論經由一收一付結清後,該匯付款項之實際支配者係約定匯付之第三人,更見匯兌業者並未取得該匯付款項之事實上處分地位。
從而,匯兌業者所收取之匯付款項,雖應計算在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內,惟非在同法第136條之1所稱應沒收之「犯罪所得」之列(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6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再按被告自動繳交所得財物者,就已自動繳交之所得財物,於判決固無庸再諭知追繳,惟仍應諭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俾於判決確定後,由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0條第1項前段規定,據以指揮執行,否則在判決確定後,將因確定判決未就自動繳交之全部所得財物諭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檢察官指揮執行沒收或發還被害人缺乏依據,徒生處理上無謂之爭議,亦不符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最高法院106年台非字第100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范玄莊、阮德心、阮文生、黎紫妍各自因本案犯行所獲取之犯罪所得19,100元、14,000元、34,000元、400元,其4人均已向本院主動繳回該等金額款項,已如前述,並無不能執行之問題,故無庸依刑法第38條之1條第3項之規定宣告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是以,應依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就被告范玄莊、阮德心、阮文生、黎紫妍各自取得之犯罪所得,逕予宣告沒收。
又審酌本案目前雖無被害人提出附帶民事訴訟,然是否尚有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之情形,仍屬不明,爰參照前揭說明,就宣告沒收被告范玄莊、阮德心、阮文生、黎紫妍之犯罪所得時,附加修正後銀行法第136條之1「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之條件,以臻完備。
(四)被告阮愛雲、武紅鑾、魏巧欣辯稱其等均未收取任何報酬,而依卷內現有事證,難認其3人確因本案犯行而事實上持有支配任何犯罪所得,爰不予對其3人宣告沒收。
(五)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5、27至30所示之物,均為被告范玄莊所有,並由其以手機張貼匯兌訊息及與需要匯兌之移工聯繫匯兌事宜、印製名片以宣傳匯兌服務,點驗鈔機用於辨識移工交付之現金鈔票真偽並清點金額,筆記本用來記錄匯兌金額明細,此經被告范玄莊供述在卷(訴一卷第315、316頁、訴二卷第247頁),堪認上開物品均為被告范玄莊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另扣案如附表四編號31所示之物,為被告阮文生所有,供其與需要匯兌之客戶及被告范玄莊、阮翠楊聯繫,此經被告阮文生供述在卷(訴一卷第317頁),堪認上開物品為被告阮文生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於被告范玄莊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附表四編號25、27至30所示之物,另於被告阮文生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附表四編號31所示之物。
(六)至扣案如附表四編號3、4、16、22所示之物,雖均係供被告范玄莊本案犯行所用之金融帳戶資料,惟該等物品本身價值低微,單獨存在亦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對於犯罪行為之不法、罪責評價並無影響,復不妨被告范玄莊刑度之評價,對於沒收制度所欲達成或附隨之社會防衛亦無任何助益,欠缺刑法上重要性,是本院認該等物品並無沒收或追徵之必要,爰不予宣告沒收。
至其餘扣案物(即附表四編號1、2、5至15、17至21、23、24、26所示之物),無證據顯示與被告范玄莊本案犯行有關聯性,自不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明昌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奕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銀行法第29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
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銀行法第125條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附表一
編號 行為人 (收款人) 收款人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及方式 收款人犯罪所得(新臺幣) 行為人(匯兌人) 匯兌人匯款時間、金額(越南盾)及方式 匯兌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1 黎紫妍 於108年1月16日12時55分無摺存款存入74,110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50元 范玄莊 108年1月16日12時55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74,110元之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帳戶內 100元 2 黎紫妍 於108年5月18日11時49分無摺存款存入6,750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50元 范玄莊 108年5月18日11時49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6,750元之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帳戶內 100元 3 黎紫妍 於108年6月25日15時29分無摺存款存入4,887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50元 范玄莊 108年6月25日15時29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4,887元之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帳戶內 100元 4 黎紫妍 於108年9月25日16時55分無摺存款存入3,040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50元 范玄莊 108年9月25日16時55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3,040元之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帳戶內 100元 5 黎紫妍 於108年10月28日15時26分無摺存款存入5,036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50元 范玄莊 108年10月28日15時26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5,036元之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帳戶內 100元 6 黎紫妍 於109年1月30日15時50分無摺存款存入13,105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50元 范玄莊 109年1月30日15時50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13,105元之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帳戶內 100元 7 黎紫妍 於109年2月14日16時30分無摺存款存入34,950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50元 范玄莊 109年2月14日16時30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34,950元之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帳戶內 100元 8 黎紫妍 於109年2月19日16時0分無摺存款存入2,665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50元 范玄莊 109年2月19日16時0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2,665元之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帳戶內 100元 黎紫妍收取手續費總計 400元 9 武紅鑾 於108年4月26日18時2分由武紅鑾郵局帳戶轉帳10,000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0 范玄莊 108年4月26日18時2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10,000元之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帳戶內 100元 10 武紅鑾 於108年5月9日19時59分由武紅鑾郵局帳戶轉帳9,470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0 范玄莊 108年5月9日19時59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9,470元之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帳戶內 100元 11 武紅鑾 於108年5月14日16時32分無摺存款存入47,000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0 范玄莊 108年5月14日16時32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47,000元之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帳戶內 100元 12 武紅鑾 於108年5月15日18時27分由武紅鑾郵局帳戶轉帳400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0 范玄莊 108年5月15日18時27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400元之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帳戶內 100元 13 武紅鑾 於108年5月21日17時42分由武紅鑾郵局帳戶轉帳2,738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0 范玄莊 108年5月21日17時42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2,738元之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帳戶內 100元 14 武紅鑾 於108年5月23日17時51分由武紅鑾郵局帳戶轉帳6,100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0 范玄莊 108年5月23日17時51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6,100元之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帳戶內 100元 15 武紅鑾 於108年5月27日19時47分由武紅鑾郵局帳戶轉帳6,050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0 范玄莊 108年5月27日19時47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6,050元之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帳戶內 100元 16 武紅鑾 於108年6月12日11時27分由武紅鑾郵局帳戶轉帳30,000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0 范玄莊 108年6月12日11時27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30,000元之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帳戶內 100元 17 武紅鑾 於108年6月13日12時27分由武紅鑾郵局帳戶轉帳15,200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0 范玄莊 108年6月13日12時27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15,200元之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帳戶內 100元 18 武紅鑾 於108年6月25日17時55分由武紅鑾郵局帳戶轉帳20,380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0 范玄莊 108年6月25日17時55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20,380元之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帳戶內 100元 19 武紅鑾 於108年7月9日13時41分無摺存款存入41,050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0 范玄莊 108年7月9日13時41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41,050元之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帳戶內 100元 20 武紅鑾 於108年7月11日11時9分由武紅鑾郵局帳戶轉帳10,100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0 范玄莊 108年7月11日11時9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10,100元之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帳戶內 100元 21 武紅鑾 於109年1月21日14時53分由武紅鑾郵局帳戶轉帳7,100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0 范玄莊 109年1月21日14時53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7,100元之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帳戶內 100元 22 武紅鑾 於109年2月4日16時33分無摺存款存入30,100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0 范玄莊 109年2月4日16時33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30,100元之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帳戶內 100元 23 武紅鑾 於109年3月24日18時17分由武紅鑾郵局帳戶轉帳10,050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0 范玄莊 109年3月24日18時17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10,050元之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帳戶內 100元 24 武紅鑾 於109年3月30日17時34分由武紅鑾郵局帳戶轉帳5,100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0 范玄莊 109年3月30日17時34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5,100元之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帳戶內 100元 25 武紅鑾 於109年4月3日16時39分由武紅鑾郵局帳戶轉帳10,050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0 范玄莊 109年4月3日16時39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10,050元之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帳戶內 100元 26 武紅鑾 於109年4月9日18時58分由武紅鑾郵局帳戶轉帳30,100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0 范玄莊 109年4月9日18時58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30,100元之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帳戶內 100元 27 武紅鑾 於109年4月29日15時25分由武紅鑾郵局帳戶轉帳10,100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0 范玄莊 109年4月29日15時25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10,100元之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帳戶內 100元 28 武紅鑾 於109年5月8日14時40分由武紅鑾郵局帳戶轉帳3,200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0 范玄莊 109年5月8日14時40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3,200元之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帳戶內 100元 29 武紅鑾 於109年5月25日12時0分由武紅鑾郵局帳戶轉帳3,000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0 范玄莊 109年5月25日12時0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3,000元之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帳戶內 100元 30 武紅鑾 於109年6月8日17時18分由武紅鑾郵局帳戶轉帳7,050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0 范玄莊 109年6月8日17時18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7,050元之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帳戶內 100元 31 武紅鑾 於109年6月10日14時21分由武紅鑾郵局帳戶轉帳20,150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0 范玄莊 109年6月10日14時21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20,150元之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帳戶內 100元 32 武紅鑾 於109年6月17日9時1分由武紅鑾郵局帳戶轉帳10,050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0 范玄莊 109年6月17日9時1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10,050元之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帳戶內 100元 33 武紅鑾 於109年6月22日15時17分由武紅鑾郵局帳戶轉帳10,050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0 范玄莊 109年6月22日15時17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10,050元之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帳戶內 100元 34 武紅鑾 於109年9月10日17時38分由武紅鑾郵局帳戶轉帳15,050元至鍾嘉明郵局帳戶 0 范玄莊 109年9月10日17時38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15,050元之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帳戶內 100元 35 武紅鑾 於109年9月12日12時19分由武紅鑾郵局帳戶轉帳10,050元至鍾嘉明郵局帳戶 0 范玄莊 109年9月12日12時19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10,050元之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帳戶內 100元 36 武紅鑾 於109年10月7日18時53分由武紅鑾郵局帳戶轉帳10,050元至鍾嘉明郵局帳戶 0 范玄莊 109年10月7日18時53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10,050元之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帳戶內 100元 37 武紅鑾 於109年10月18日15時52分由武紅鑾郵局帳戶轉帳25,100元至鍾嘉明郵局帳戶 0 范玄莊 109年10月18日15時52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25,100元之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帳戶內 100元 38 武紅鑾 於109年11月3日16時24分由武紅鑾郵局帳戶轉帳13,050元至鍾嘉明郵局帳戶 0 范玄莊 109年11月2日18時45分轉帳越南盾1,060萬8,000元至戶名LAM THI UT BE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警二卷第221頁) 100元 39 武紅鑾 於109年11月17日11時49分由武紅鑾郵局帳戶轉帳15,050元至鍾嘉明郵局帳戶 0 范玄莊 109年11月17日11時49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15,050元之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帳戶內 100元 40 武紅鑾 於109年11月23日17時51分由武紅鑾郵局帳戶轉帳30,000元至鍾嘉明郵局帳戶 0 范玄莊 109年11月23日17時51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30,000元之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帳戶內 100元 41 武紅鑾 於109年11月23日17時54分由武紅鑾郵局帳戶轉帳30,050元至鍾嘉明郵局帳戶 0 范玄莊 109年11月23日17時54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30,050元之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帳戶內 100元 42 武紅鑾 於109年11月28日17時2分由武紅鑾郵局帳戶轉帳33,150元至鍾嘉明郵局帳戶 0 范玄莊 109年11月28日17時2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33,150元之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帳戶內 100元 43 武紅鑾 於109年11月30日12時53分由武紅鑾郵局帳戶轉帳5,050元至鍾嘉明郵局帳戶 0 范玄莊 109年11月30日12時53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5,050元之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帳戶內 100元 44 武紅鑾 於109年11月30日20時2分由武紅鑾郵局帳戶轉帳30,100元至鍾嘉明郵局帳戶 0 范玄莊 109年11月30日20時2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30,100元之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帳戶內 100元 45 武紅鑾 於109年12月8日18時12分由武紅鑾郵局帳戶轉帳16,050元至鍾嘉明郵局帳戶 0 范玄莊 109年12月8日18時12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16,050元之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帳戶內 100元 46 武紅鑾 於109年12月10日15時13分由武紅鑾郵局帳戶轉帳15,050元至鍾嘉明郵局帳戶 0 范玄莊 109年12月10日15時13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15,050元之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帳戶內 100元 47 武紅鑾 於109年12月24日17時10分由武紅鑾郵局帳戶轉帳30,000元至鍾嘉明郵局帳戶 0 范玄莊 109年12月24日17時10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30,000元之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帳戶內 100元 48 武紅鑾 於109年12月24日17時14分由武紅鑾郵局帳戶轉帳30,100元至鍾嘉明郵局帳戶 0 范玄莊 109年12月24日17時14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30,100元之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帳戶內 100元 49 武紅鑾 於109年12月24日17時39分由武紅鑾郵局帳戶轉帳1,000元至鍾嘉明郵局帳戶 0 范玄莊 109年12月24日17時39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1,000元之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帳戶內 100元 50 武紅鑾 於110年1月7日15時57分由武紅鑾郵局帳戶轉帳10,100元至鍾嘉明郵局帳戶 0 范玄莊 110年1月7日15時57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10,100元之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帳戶內 100元 51 武紅鑾 於110年1月8日19時20分由武紅鑾郵局帳戶轉帳5,050元至鍾嘉明郵局帳戶 0 范玄莊 110年1月8日19時20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5,050元之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帳戶內 100元 52 武紅鑾 於110年1月19日6時4分由武紅鑾郵局帳戶轉帳30,100元至鍾嘉明郵局帳戶 0 范玄莊 110年1月19日6時4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30,100元之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帳戶內 100元 53 武紅鑾 於110年1月19日16時8分由武紅鑾郵局帳戶轉帳24,030元至鍾嘉明郵局帳戶 0 范玄莊 110年1月19日16時8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24,030元之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帳戶內 100元 54 武紅鑾 於110年1月19日16時13分由武紅鑾郵局帳戶轉帳10,038元至鍾嘉明郵局帳戶 0 范玄莊 110年1月19日16時13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10,038元之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帳戶內 100元 55 武紅鑾 於110年1月20日13時34分由武紅鑾郵局帳戶轉帳6,060元至鍾嘉明郵局帳戶 0 范玄莊 110年1月20日13時34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6,060元之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帳戶內 100元 56 武紅鑾 於110年3月2日18時35分由武紅鑾郵局帳戶轉帳7,100元至鍾嘉明郵局帳戶 0 范玄莊 110年3月2日18時35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7,100元之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帳戶內 100元 57 武紅鑾 於110年3月11日13時28分由武紅鑾郵局帳戶轉帳12,050元至鍾嘉明郵局帳戶 0 范玄莊 110年3月11日13時28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12,050元之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帳戶內 100元 58 武紅鑾 於110年3月12日17時27分由武紅鑾郵局帳戶轉帳44,200元至鍾嘉明郵局帳戶 0 范玄莊 110年3月12日17時27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44,200元之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帳戶內 100元 59 武紅鑾 於110年3月18日15時52分由武紅鑾郵局帳戶轉帳12,100元至鍾嘉明郵局帳戶 0 范玄莊 110年3月18日15時52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12,100元之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帳戶內 100元 60 武紅鑾 於110年3月21日19時18分由武紅鑾郵局帳戶轉帳22,050元至鍾嘉明郵局帳戶 0 范玄莊 110年3月21日19時18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22,050元之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帳戶內 100元 61 武紅鑾 於110年3月23日21時17分由武紅鑾郵局帳戶轉帳20,050元至鍾嘉明郵局帳戶 0 范玄莊 110年3月23日21時17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20,050元之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帳戶內 100元 62 武紅鑾 於110年3月23日21時42分由武紅鑾郵局帳戶轉帳50,000元至鍾嘉明郵局帳戶 0 范玄莊 110年3月23日21時42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50,000元之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帳戶內 100元 63 武紅鑾 於110年3月24日10時29分由武紅鑾郵局帳戶轉帳10,100元至鍾嘉明郵局帳戶 0 范玄莊 110年3月24日10時29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10,100元之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帳戶內 100元 64 武紅鑾 於110年3月24日13時31分由武紅鑾郵局帳戶轉帳30,000元至鍾嘉明郵局帳戶 0 范玄莊 110年3月24日13時31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30,000元之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帳戶內 100元 無證據顯示武紅鑾收取手續費 65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8年1月10日15時16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217,000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8年1月10日15時16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217,000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66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8年1月10日15時56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39,485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8年1月10日15時56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39,485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67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8年1月11日10時10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86,092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8年1月11日10時10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86,092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68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8年1月11日22時5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13,505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8年1月11日22時5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13,505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69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8年1月14日17時11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26,874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8年1月14日17時11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26,874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70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8年1月18日13時38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20,208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8年1月18日13時38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20,208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71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8年1月21日15時4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2,778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8年1月21日15時4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2,778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72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8年1月28日11時10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47,156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8年1月28日11時10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47,156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73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8年2月12日10時53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254,257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8年2月12日10時53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254,257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74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8年2月12日23時18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28,342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8年2月12日23時18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28,342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75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8年2月25日9時44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40,207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8年2月25日9時44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40,207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76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8年3月11日10時6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205,220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8年3月11日10時6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205,220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77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8年3月11日19時49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12,249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8年3月11日19時49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12,249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78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8年3月12日19時30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33,669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8年3月12日19時30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33,669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79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8年3月18日16時48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8,133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8年3月18日16時48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8,133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80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8年3月23日21時46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44,378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8年3月23日21時46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44,378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81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8年4月10日22時11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141,735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8年4月10日22時11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141,735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82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8年4月12日21時28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146,426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8年4月12日21時28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146,426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83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8年4月13日21時5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20,154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8年4月13日21時5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20,154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84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8年4月15日20時12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32,186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8年4月15日20時12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32,186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85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8年4月20日13時26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20,154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8年4月20日13時26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20,154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86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8年4月22日13時40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43,556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8年4月22日13時40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43,556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87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8年4月26日21時17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14,653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8年4月26日21時17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14,653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88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8年5月11日21時18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98,096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8年5月11日21時18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98,096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89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8年5月13日21時33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185,459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8年5月13日21時33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185,459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90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8年5月16日9時20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29,591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8年5月16日9時20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29,591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91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8年5月20日10時37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31,014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8年5月20日10時37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31,014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92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8年6月5日22時45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62,532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8年6月5日22時45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62,532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93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8年6月11日7時20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169,750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8年6月11日7時20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169,750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94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8年6月14日15時55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15,026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8年6月14日15時55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15,026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95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8年6月18日10時42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72,804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8年6月18日10時42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72,804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96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8年6月29日17時23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40,796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8年6月29日17時23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40,796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97 阮文生、魏巧欣 阮文生、魏巧欣於108年7月10日11時37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15,930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8年7月10日11時37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15,930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98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8年7月11日9時26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186,492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8年7月11日9時26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186,492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99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8年7月11日10時41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78,521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8年7月11日10時41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78,521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100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8年7月12日8時43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87,882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8年7月12日8時43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87,882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101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8年7月14日13時33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67,659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8年7月14日13時33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67,659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102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8年7月14日13時34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100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8年7月14日13時34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100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103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8年7月15日18時15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9,573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8年7月15日18時15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9,573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104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8年7月18日11時37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2,807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8年7月18日11時37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2,807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105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8年7月22日20時42分由魏巧欣台新帳戶轉帳662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8年7月22日20時42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662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106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8年7月26日0時2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6,876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8年7月26日0時2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6,876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107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8年7月29日21時21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6,876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8年7月29日21時21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6,876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108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8年7月31日17時8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28,556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8年7月31日17時8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28,556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109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8年8月10日23時12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168,963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8年8月10日23時12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168,963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110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8年8月10日23時14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850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8年8月10日23時14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850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111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8年8月11日15時19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88,551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8年8月11日15時19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88,551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112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8年8月13日12時19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64,993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8年8月13日12時19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64,993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113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8年8月14日22時26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151,830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8年8月14日22時26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151,830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114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8年8月16日22時9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9,764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8年8月16日22時9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9,764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115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8年8月18日14時32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19,909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8年8月18日14時32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19,909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116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8年9月9日20時58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2,825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此筆起訴書未載) 250元 范玄莊 108年9月9日20時58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2,825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117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8年9月11日8時43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275,225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8年9月11日8時43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275,225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118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8年9月11日16時46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140,841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8年9月11日16時46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140,841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119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8年9月11日22時30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107,886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8年9月11日22時30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107,886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120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8年9月15日18時15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43,638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8年9月15日18時15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43,638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121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8年9月17日16時35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9,624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8年9月17日16時35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9,624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122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8年9月17日19時42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20,371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8年9月17日19時42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20,371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123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8年9月18日21時38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26,653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8年9月18日21時38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26,653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124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8年10月1日14時35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12,281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8年10月1日14時35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12,281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125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8年10月9日14時43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60,584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8年10月9日14時43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60,584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126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8年10月11日8時1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97,276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8年10月11日8時1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97,276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127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8年10月13日20時10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106,820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8年10月13日20時10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106,820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128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8年10月15日10時20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110,820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8年10月15日10時20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110,820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129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8年10月22日12時35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13,103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8年10月22日12時35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13,103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130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8年10月22日23時5分由魏巧欣台新帳戶轉帳1,441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8年10月22日23時5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1,441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131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8年10月27日8時44分由魏巧欣台新帳戶轉帳2,781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8年10月27日8時44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2,781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132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8年10月31日8時28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6,776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8年10月31日8時28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6,776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133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8年11月5日21時10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114,300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8年11月5日21時10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114,300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134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8年11月8日21時38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115,586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8年11月8日21時38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115,586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135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8年11月9日21時21分由魏巧欣台新帳戶轉帳21,321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8年11月9日21時21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21,321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136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8年11月11日20時18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8,058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8年11月11日20時18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8,058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137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8年11月13日19時22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102,472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8年11月13日19時22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102,472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138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8年11月15日18時46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40,048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8年11月15日18時46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40,048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139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8年11月16日18時19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42,529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8年11月16日18時19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42,529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140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8年11月19日23時1分由魏巧欣台新帳戶轉帳12,287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8年11月19日23時1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12,287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141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8年11月20日20時9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5,392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8年11月20日20時9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5,392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142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8年12月1日10時49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48,449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8年12月1日10時49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48,449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143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8年12月6日14時2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153,640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8年12月6日14時2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153,640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144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8年12月11日12時25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62,872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8年12月11日12時25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62,872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145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8年12月12日8時34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108,584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8年12月12日8時34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108,584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146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8年12月16日21時42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27,805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8年12月16日21時42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27,805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147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8年12月17日21時52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59,040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8年12月17日21時52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59,040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148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8年12月31日23時42分由魏巧欣台新帳戶轉帳19,610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8年12月31日23時42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19,610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149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9年1月7日11時47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19,996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9年1月7日11時47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19,996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150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9年1月8日8時46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223,940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9年1月8日8時46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223,940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151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9年1月11日15時43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206,385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9年1月11日15時43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206,385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152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9年1月12日15時38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46,975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9年1月12日15時38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46,975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153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9年1月13日20時47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44,371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9年1月13日20時47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44,371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154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9年1月15日18時59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13,155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9年1月15日18時59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13,155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155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9年1月16日23時4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79,284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9年1月16日23時4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79,284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156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9年1月31日8時4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3,931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9年1月31日8時4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3,931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157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9年5月9日9時33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237,075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9年5月9日9時33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237,075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158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9年5月9日19時25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47,616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9年5月9日19時25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47,616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159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9年6月8日8時39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77,222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9年6月8日8時39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77,222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160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9年6月9日12時41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3,704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9年6月9日12時41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3,704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161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9年6月10日21時12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38,761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9年6月10日21時12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38,761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162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9年6月11日8時18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24,522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9年6月11日8時18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24,522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163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9年6月12日8時30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140,505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9年6月12日8時30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140,505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164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9年6月15日12時53分由魏巧欣台新帳戶轉帳10,484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9年6月15日12時53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10,484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165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9年6月15日23時1分由魏巧欣台新帳戶轉帳9,098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9年6月15日23時1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9,098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166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9年6月30日21時5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2,652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9年6月30日21時5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2,652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167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9年7月7日9時1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134,289元至范玄莊郵局帳戶 250元 范玄莊 109年7月7日9時1分後某時將等值新臺幣134,289元之越南盾匯入越南帳戶內 100元 阮文生收取手續費總計 25,750元 范玄莊收取手續費總計 16,700元 無證據顯示魏巧欣收取手續費
附表二
編號 客戶 客戶給新臺幣之時間、金額及方式 行為人(收款人) 收款人匯款時間、金額及方式 收款人犯罪所得(新臺幣) 行為人(匯兌人) 匯兌人匯款或交付越南盾過程 匯兌人犯罪所得(新臺幣) 1 阮芳紅 於108年10月14日14時40分無摺存款存入30,200元至阮翠楊名下楠梓後勁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阮翠楊郵局帳戶) 阮翠楊 (收款兼匯兌) 108年10月14日14時40分後某時在越南將等值新臺幣30,000元之越南盾交給阮芳紅之家人 200元 無 無 無 2 阮芳紅 於108年10月17日11時4分無摺存款存入70,400元至阮翠楊郵局帳戶 阮翠楊 (收款兼匯兌) 108年10月17日11時4分後某時在越南將等值新臺幣70,000元之越南盾交給阮芳紅之家人 400元 無 無 無 3 阮芳紅 於109年1月3日14時12分無摺存款存入70,400元至阮翠楊郵局帳戶 阮翠楊 (收款兼匯兌) 109年1月3日14時12分後某時在越南將等值新臺幣70,000元之越南盾交給阮芳紅之家人 400元 無 無 無 4 阮芳紅 於109年7月8日12時35分無摺存款存入120,450元至阮翠楊郵局帳戶 阮翠楊 (收款兼匯兌) 109年7月8日12時35分後某時在越南將等值新臺幣120,000元之越南盾交給阮芳紅之家人 450元 無 無 無 5 黃氏 金五 於109年5月4日8時47分無摺存款存入200,000元至阮翠楊郵局帳戶 阮翠楊 (收款兼匯兌) 109年5月4日8時47分後某時在越南將等值新臺幣200,000元之越南盾匯入黃氏金五之父母親帳戶內 600元 無 無 無 6 黃氏 金五 於109年6月23日11時8分無摺存款存入100,000元至阮翠楊郵局帳戶 阮翠楊 (收款兼匯兌) 109年6月23日11時8分後某時在越南將等值新臺幣100,000元之越南盾匯入黃氏金五之父母親帳戶內 450元 無 無 無 7 黃氏 金五 於109年8月6日10時59分無摺存款存入50,000元至阮翠楊郵局帳戶 阮翠楊 (收款兼匯兌) 109年8月6日10時59分後某時在越南將等值新臺幣50,000元之越南盾匯入黃氏金五之父母親帳戶內 300元 無 無 無 8 黃氏 金五 於109年9月3日10時59分無摺存款存入80,000元至阮翠楊郵局帳戶 阮翠楊 (收款兼匯兌) 109年9月3日10時59分後某時在越南將等值新臺幣80,000元之越南盾匯入黃氏金五之父母親帳戶內 450元 無 無 無 9 黃氏 金五 於109年10月5日10時43分無摺存款存入60,000元至阮翠楊郵局帳戶 阮翠楊 (收款兼匯兌) 109年10月5日10時43分後某時在越南將等值新臺幣60,000元之越南盾匯入黃氏金五之父母親帳戶內 450元 無 無 無 10 黃氏 金五 於109年11月2日10時56分無摺存款存入50,000元至阮翠楊郵局帳戶 阮翠楊 (收款兼匯兌) 109年11月2日10時56分後某時在越南將等值新臺幣50,000元之越南盾匯入黃氏金五之父母親帳戶內 300元 無 無 無 11 黃氏 金五 於109年11月27日9時21分無摺存款存入50,000元至阮翠楊郵局帳戶 阮翠楊 (收款兼匯兌) 109年11月27日9時21分後某時在越南將等值新臺幣50,000元之越南盾匯入黃氏金五之父母親帳戶內 300元 無 無 無 12 黃氏 金五 於109年12月30日10時11分無摺存款存入85,000元至阮翠楊郵局帳戶 阮翠楊 (收款兼匯兌) 109年12月30日10時11分後某時在越南將等值新臺幣85,000元之越南盾匯入黃氏金五之父母親帳戶內 450元 無 無 無 13 黃氏 金五 於110年1月26日11時16分無摺存款存入42,000元至阮翠楊郵局帳戶 阮翠楊 (收款兼匯兌) 110年1月26日19時1分匯越南盾43,316,000元至黃氏金五之父母親帳戶內 300元 無 無 無 14 黃氏 金五 於110年2月26日11時02分無摺存款存入100,000元至阮翠楊郵局帳戶 阮翠楊 (收款兼匯兌) 110年2月26日11時2分後某時在越南將等值新臺幣100,000元之越南盾匯入黃氏金五之父母親帳戶內 450元 無 無 無 15 不詳 不詳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9年2月11日8時50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新臺幣194,668元至阮翠楊郵局帳戶 250元 阮翠楊 阮翠楊將左列新臺幣款項劃撥給不詳上線,由該上線匯兌成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越南帳戶或在越南交予客戶指定之人 600元 16 不詳 不詳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9年2月11日8時52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新臺幣100,000元至阮翠楊郵局帳戶 250元 阮翠楊 阮翠楊將左列新臺幣款項劃撥給不詳上線,由該上線匯兌成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越南帳戶或在越南交予客戶指定之人 300元 17 不詳 不詳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9年2月11日21時33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新臺幣19,833元至阮翠楊郵局帳戶 250元 阮翠楊 阮翠楊將左列新臺幣款項劃撥給不詳上線,由該上線匯兌成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越南帳戶或在越南交予客戶指定之人 80元 18 不詳 不詳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9年2月14日18時20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新臺幣73,991元至阮翠楊郵局帳戶 250元 阮翠楊 阮翠楊將左列新臺幣款項劃撥給不詳上線,由該上線匯兌成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越南帳戶或在越南交予客戶指定之人 200元 19 不詳 不詳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9年2月18日18時20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新臺幣19,757元至阮翠楊郵局帳戶 250元 阮翠楊 阮翠楊將左列新臺幣款項劃撥給不詳上線,由該上線匯兌成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越南帳戶或在越南交予客戶指定之人 80元 20 不詳 不詳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9年2月19日19時20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新臺幣2,605元至阮翠楊郵局帳戶 250元 阮翠楊 阮翠楊將左列新臺幣款項劃撥給不詳上線,由該上線匯兌成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越南帳戶或在越南交予客戶指定之人 30元 21 不詳 不詳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9年3月8日11時28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新臺幣19,530元至阮翠楊郵局帳戶 250元 阮翠楊 阮翠楊將左列新臺幣款項劃撥給不詳上線,由該上線匯兌成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越南帳戶或在越南交予客戶指定之人 80元 22 不詳 不詳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9年3月8日22時10分由魏巧欣台新銀行帳戶轉帳新臺幣3,987元至阮翠楊郵局帳戶 250元 阮翠楊 阮翠楊將左列新臺幣款項劃撥給不詳上線,由該上線匯兌成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越南帳戶或在越南交予客戶指定之人 30元 23 不詳 不詳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9年3月12日10時17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新臺幣69,055元至阮翠楊郵局帳戶 250元 阮翠楊 阮翠楊將左列新臺幣款項劃撥給不詳上線,由該上線匯兌成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越南帳戶或在越南交予客戶指定之人 200元 24 不詳 不詳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9年3月13日8時21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新臺幣49,654元至阮翠楊郵局帳戶 250元 阮翠楊 阮翠楊將左列新臺幣款項劃撥給不詳上線,由該上線匯兌成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越南帳戶或在越南交予客戶指定之人 100元 25 不詳 不詳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9年3月14日20時30分由魏巧欣台新銀行帳戶轉帳新臺幣13,054元至阮翠楊郵局帳戶 250元 阮翠楊 阮翠楊將左列新臺幣款項劃撥給不詳上線,由該上線匯兌成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越南帳戶或在越南交予客戶指定之人 30元 26 不詳 不詳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9年4月2日8時47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新臺幣12,807元至阮翠楊郵局帳戶 250元 阮翠楊 阮翠楊將左列新臺幣款項劃撥給不詳上線,由該上線匯兌成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越南帳戶或在越南交予客戶指定之人 30元 27 不詳 不詳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9年4月7日8時25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新臺幣183,886元至阮翠楊郵局帳戶 250元 阮翠楊 阮翠楊將左列新臺幣款項劃撥給不詳上線,由該上線匯兌成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越南帳戶或在越南交予客戶指定之人 600元 28 不詳 不詳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9年4月8日11時59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新臺幣3,947元至阮翠楊郵局帳戶 250元 阮翠楊 阮翠楊將左列新臺幣款項劃撥給不詳上線,由該上線匯兌成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越南帳戶或在越南交予客戶指定之人 30元 29 不詳 不詳 阮文生 阮文生於000年0月00日12時25分無摺存款存入新臺幣69,509元至阮翠楊郵局帳戶 250元 阮翠楊 阮翠楊將左列新臺幣款項劃撥給不詳上線,由該上線匯兌成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越南帳戶或在越南交予客戶指定之人 320元 30 不詳 不詳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9年4月11日12時31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新臺幣96,578元至阮翠楊郵局帳戶 250元 阮翠楊 阮翠楊將左列新臺幣款項劃撥給不詳上線,由該上線匯兌成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越南帳戶或在越南交予客戶指定之人 300元 31 不詳 不詳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9年4月11日21時26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新臺幣102,171元至阮翠楊郵局帳戶 250元 阮翠楊 阮翠楊將左列新臺幣款項劃撥給不詳上線,由該上線匯兌成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越南帳戶或在越南交予客戶指定之人 300元 32 不詳 不詳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9年4月12日10時48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新臺幣159,781元至阮翠楊郵局帳戶 250元 阮翠楊 阮翠楊將左列新臺幣款項劃撥給不詳上線,由該上線匯兌成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越南帳戶或在越南交予客戶指定之人 500元 33 不詳 不詳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9年4月13日21時09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新臺幣45,030元至阮翠楊郵局帳戶 250元 阮翠楊 阮翠楊將左列新臺幣款項劃撥給不詳上線,由該上線匯兌成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越南帳戶或在越南交予客戶指定之人 100元 34 不詳 不詳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9年4月20日12時53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新臺幣6,486元至阮翠楊郵局帳戶 250元 阮翠楊 阮翠楊將左列新臺幣款項劃撥給不詳上線,由該上線匯兌成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越南帳戶或在越南交予客戶指定之人 30元 35 不詳 不詳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9年4月22日8時20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新臺幣69,832元至阮翠楊郵局帳戶 250元 阮翠楊 阮翠楊將左列新臺幣款項劃撥給不詳上線,由該上線匯兌成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越南帳戶或在越南交予客戶指定之人 200元 36 不詳 不詳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9年4月26日22時7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新臺幣127,589元至阮翠楊郵局帳戶 250元 阮翠楊 阮翠楊將左列新臺幣款項劃撥給不詳上線,由該上線匯兌成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越南帳戶或在越南交予客戶指定之人 400元 37 不詳 不詳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9年4月30日12時15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新臺幣15,413元至阮翠楊郵局帳戶 250元 阮翠楊 阮翠楊將左列新臺幣款項劃撥給不詳上線,由該上線匯兌成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越南帳戶或在越南交予客戶指定之人 80元 38 不詳 不詳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9年5月4日20時20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新臺幣12,763元至阮翠楊郵局帳戶 250元 阮翠楊 阮翠楊將左列新臺幣款項劃撥給不詳上線,由該上線匯兌成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越南帳戶或在越南交予客戶指定之人 30元 39 不詳 不詳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9年5月6日8時26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新臺幣25,894元至阮翠楊郵局帳戶 250元 阮翠楊 阮翠楊將左列新臺幣款項劃撥給不詳上線,由該上線匯兌成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越南帳戶或在越南交予客戶指定之人 80元 40 不詳 不詳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9年5月6日20時25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新臺幣230,487元至阮翠楊郵局帳戶 250元 阮翠楊 阮翠楊將左列新臺幣款項劃撥給不詳上線,由該上線匯兌成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越南帳戶或在越南交予客戶指定之人 700元 41 不詳 不詳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9年5月9日9時27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新臺幣62,422元至阮翠楊郵局帳戶 250元 阮翠楊 阮翠楊將左列新臺幣款項劃撥給不詳上線,由該上線匯兌成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越南帳戶或在越南交予客戶指定之人 200元 42 不詳 不詳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9年5月11日22時11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新臺幣5,862元至阮翠楊郵局帳戶 250元 阮翠楊 阮翠楊將左列新臺幣款項劃撥給不詳上線,由該上線匯兌成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越南帳戶或在越南交予客戶指定之人 30元 43 不詳 不詳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9年5月13日20時53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新臺幣77,074元至阮翠楊郵局帳戶 250元 阮翠楊 阮翠楊將左列新臺幣款項劃撥給不詳上線,由該上線匯兌成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越南帳戶或在越南交予客戶指定之人 200元 44 不詳 不詳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9年6月2日21時52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新臺幣40,970元至阮翠楊郵局帳戶 250元 阮翠楊 阮翠楊將左列新臺幣款項劃撥給不詳上線,由該上線匯兌成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越南帳戶或在越南交予客戶指定之人 100元 45 不詳 不詳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9年6月3日20時39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新臺幣4,203元至阮翠楊郵局帳戶 250元 阮翠楊 阮翠楊將左列新臺幣款項劃撥給不詳上線,由該上線匯兌成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越南帳戶或在越南交予客戶指定之人 30元 46 不詳 不詳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9年6月6日10時52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新臺幣169,262元至阮翠楊郵局帳戶 250元 阮翠楊 阮翠楊將左列新臺幣款項劃撥給不詳上線,由該上線匯兌成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越南帳戶或在越南交予客戶指定之人 500元 47 不詳 不詳 阮文生 阮文生、魏巧欣於109年6月10日21時00分由魏巧欣郵局帳戶轉帳新臺幣525元至阮翠楊郵局帳戶 250元 阮翠楊 阮翠楊將左列新臺幣款項劃撥給不詳上線,由該上線匯兌成越南盾匯入客戶指定越南帳戶或在越南交予客戶指定之人 30元 阮文生收取手續費總計 8,250元 阮翠楊收取手續費總計 12,020元 無證據顯示魏巧欣收取手續費
附表三
編號 行為人(收款人) 收款人交款時間、金額(新臺幣)及方式 收款人犯罪所得(新臺幣) 行為人(匯兌人) 匯兌人匯款(越南盾)時間、金額及方式 匯兌人犯罪所得(新臺幣) 1 范玄莊 范玄莊於阮德心匯款越南盾後交付新臺幣現金予阮德心、阮愛雲 100元 阮德心、阮愛雲 於109年7月22日匯款越南盾389,000,000至PHAM THI MY DUNG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0 2 范玄莊 范玄莊於阮德心匯款越南盾後交付新臺幣現金予阮德心、阮愛雲 100元 阮德心、阮愛雲 於109年7月23日匯款越南盾400,000,000至PHAM THI MY DUNG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0 3 范玄莊 范玄莊於阮德心匯款越南盾後交付新臺幣現金予阮德心、阮愛雲 100元 阮德心、阮愛雲 於109年7月23日匯款越南盾300,000,000至PHAM THI MY DUNG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0 4 范玄莊 范玄莊於阮德心匯款越南盾後交付新臺幣現金予阮德心、阮愛雲 100元 阮德心、阮愛雲 於109年7月23日匯款越南盾89,000,000至PHAM THI MY DUNG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0 5 范玄莊 范玄莊於阮德心匯款越南盾後交付新臺幣現金予阮德心、阮愛雲 100元 阮德心、阮愛雲 於109年8月8日匯款越南盾500,000,000至PHAM THI MY DUNG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0 6 范玄莊 范玄莊於阮德心匯款越南盾後交付新臺幣現金予阮德心、阮愛雲 100元 阮德心、阮愛雲 於109年8月8日匯款越南盾287,500,000至PHAM THI MY DUNG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0 7 范玄莊 范玄莊於阮德心匯款越南盾後交付新臺幣現金予阮德心、阮愛雲 100元 阮德心、阮愛雲 於109年9月14日匯款越南盾131,000,000至PHAM THI MY DUNG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 0 8 范玄莊 范玄莊於阮德心匯款越南盾後交付新臺幣現金予阮德心、阮愛雲 100元 阮德心、阮愛雲 於109年9月14日匯款越南盾300,000,000至PHAM THI MY DUNG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 0 9 范玄莊 范玄莊於阮德心匯款越南盾後交付新臺幣現金予阮德心、阮愛雲 100元 阮德心、阮愛雲 於109年9月14日匯款越南盾300,000,000至PHAM THI MY DUNG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 0 10 范玄莊 范玄莊於阮德心匯款越南盾後交付新臺幣現金予阮德心、阮愛雲 100元 阮德心、阮愛雲 於109年9月14日匯款越南盾300,000,000至NGUYEN THI MAI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 0 11 范玄莊 范玄莊於阮德心匯款越南盾後交付新臺幣現金予阮德心、阮愛雲 100元 阮德心、阮愛雲 於109年9月14日匯款越南盾500,000,000至DAO KIEN TRING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0 12 范玄莊 范玄莊於阮德心匯款越南盾後交付新臺幣現金予阮德心、阮愛雲 100元 阮德心、阮愛雲 於109年9月15日匯款越南盾473,400,000至PHAM HONG RANG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0 13 范玄莊 范玄莊於阮德心匯款越南盾後交付新臺幣現金予阮德心、阮愛雲 100元 阮德心、阮愛雲 於109年9月15日匯款越南盾473,400,000至PHAM HONG RANG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0 14 范玄莊 范玄莊於阮德心匯款越南盾後交付新臺幣現金予阮德心、阮愛雲 100元 阮德心、阮愛雲 於109年10月10日匯款越南盾800,000,000至PHAM HONG RANG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9,000元 15 范玄莊 范玄莊於阮德心匯款越南盾後交付新臺幣現金予阮德心、阮愛雲 100元 阮德心、阮愛雲 於109年10月10日匯款越南盾400,000,000至PHAM HONG RANG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0 16 范玄莊 范玄莊於阮德心匯款越南盾後交付新臺幣現金予阮德心、阮愛雲 100元 阮德心、阮愛雲 於109年10月10日匯款越南盾400,000,000至PHAM HONG RANG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0 17 范玄莊 范玄莊於阮德心匯款越南盾後交付新臺幣現金予阮德心、阮愛雲 100元 阮德心、阮愛雲 於109年10月12日匯款越南盾398,931,000至PHAM HONG RANG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0 18 范玄莊 范玄莊於阮德心匯款越南盾後交付新臺幣現金予阮德心、阮愛雲 100元 阮德心、阮愛雲 於109年10月12日匯款越南盾160,000,000至PHAM HONG RANG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0 19 范玄莊 范玄莊於阮德心匯款越南盾後交付新臺幣現金予阮德心、阮愛雲 100元 阮德心、阮愛雲 於109年10月12日匯款越南盾240,000,000至PHAM HONG RANG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0 20 范玄莊 范玄莊於阮德心匯款越南盾後交付新臺幣現金予阮德心、阮愛雲 100元 阮德心、阮愛雲 於110年1月28日匯款越南盾204,200,000至PHAM HONG RANG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0 21 范玄莊 范玄莊於阮德心匯款越南盾後交付新臺幣現金予阮德心、阮愛雲 100元 阮德心、阮愛雲 於109年9月16日匯款越南盾300,000,000至NGUYEN HOANG ANH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5,000元 22 范玄莊 范玄莊於阮德心匯款越南盾後交付新臺幣現金予阮德心、阮愛雲 100元 阮德心、阮愛雲 於109年9月16日匯款越南盾94,500,000至NGUYEN HOANG ANH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23 范玄莊 范玄莊於阮德心匯款越南盾後交付新臺幣現金予阮德心、阮愛雲 100元 阮德心、阮愛雲 於109年10月12日匯款越南盾100,056,000至PHAN MY TUYEN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0 24 范玄莊 范玄莊於阮德心匯款越南盾後交付新臺幣現金予阮德心、阮愛雲 100元 阮德心、阮愛雲 於109年10月12日匯款越南盾300,000,000至PHAN MY TUYEN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0 范玄莊收取手續費總計 2,400元 阮德心收取手續費總計 14,000元 無證據顯示阮愛雲收取手續費
附表四
編號 品項及數量 持有人 是否沒收 1 現金新臺幣150,700元 范玄莊 否 2 111年1月8日至103年4月18日互助會名單1張 否 3 印鑑3個(范玄莊2個、鍾嘉明1個) 否 4 郵局金融卡2張(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否 5 臺灣銀行金融卡2張(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否 6 兆豐銀行金融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否 7 玉山銀行金融卡1張(帳號:00000000000) 否 8 岡山區農會金融卡1張(帳號:00000000) 否 9 台新銀行金融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00) 否 10 合作金庫銀行金融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0) 否 11 彰化銀行金融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00) 否 12 陽信銀行金融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 否 13 京城銀行Q-send卡1張(收款人PHAM THI MY DUNG) 否 14 京城銀行金融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 否 15 匯款紀錄紙條5張 否 16 郵局存簿4本(帳號:00000000000000) 否 17 農會存摺2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否 18 中國信託銀行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0) 否 19 兆豐國際商銀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 否 20 玉山銀行存摺2本(帳號:0000000000000) 否 21 臺灣銀行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 否 22 郵局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000) 否 23 台新銀行存摺2本(帳號:00000000000000) 否 24 中國信託銀行存摺2本(帳號:000000000000) 否 25 Iphone11手機1支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范玄莊所犯罪刑項下諭知沒收。
26 Samsung Galaxy Note 5手機1支 否 27 匯兌訊息名片1張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范玄莊所犯罪刑項下諭知沒收。
28 點驗鈔機(KD-316)1台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范玄莊所犯罪刑項下諭知沒收。
29 記有匯兌金額資訊筆記本1本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范玄莊所犯罪刑項下諭知沒收。
30 點驗鈔機(MH-390N)1台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范玄莊所犯罪刑項下諭知沒收。
31 行動電話1支(iPhone X SR黑) 阮文生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阮文生所犯罪刑項下諭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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