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簡上字第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涂燕凌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25號民國113年4月11日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3年度偵字第1470號;
移送併辦案號:112年度偵字第25224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洗錢防制法第19條等條文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為保障被告之訴訟上權利,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3年10月1日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呂典樺 法 官 方佳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品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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