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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00號
原 告 黃柏誠
被 告 王建隆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112年度易字第10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另被告本案經檢察官起訴之數罪,雖有一罪經本院為無罪諭知,惟因原告就被告所涉之數罪係合併為單一之請求而無從切割其訴之聲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林昱志
法 官 彭志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晏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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