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3,附民,113,202407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3號
原 告 陳亭汝

被 告 黃政欽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易字第2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政欽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陳亭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陳姿樺
法 官 許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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