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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23號
原告林怡岑
被告劉靜雯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易字第56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新益
法官張瑾雯
法官陳俞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2日
書記官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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