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AV000-B112109(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AV000-Z000000000Z(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又刑事部分業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58號判決有罪在案。
惟因本件民事請求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呂典樺 法 官 方佳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品宗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