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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21號
原 告 陳潘佩宜
被 告 黃義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58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箐
法 官 蔡宜靜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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