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830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金良
楊焮梅
楊惠君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定期傳訊,惟查上開被告已遷出國外居住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規定,由本院許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華君
法 官 劉熙聖
法 官 林新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火秋予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