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甲○○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理由
- 壹、證據能力部分
- 一、證人丁○○於警詢中之陳述部分:
-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訊問被告,
-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 貳、實體部分
-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 (一)有關附表一編號1、3、4所示被告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犯行
- (二)有關附表一編號2所示被告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犯行部
- 二、論罪科刑
- (一)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
- (三)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3、4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
- (四)另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
- (五)爰審酌被告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
- (六)定執行刑之說明:
- 三、沒收部分
- (一)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2之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
-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19條關於沒收之規定,亦於105
- (三)綜觀刑法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述修正,關於查獲之第一
- (四)本件扣案附表二編號1、2所示白色晶體,經送請鑑定結果
- (五)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手機1支,係被告所有,供犯
- (六)又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3、4販賣甲基安非他命3000元、
- (七)至於附表二編號4、5所示之物雖均為被告所有,然其於警
- (八)末按修正之刑法第51條關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者,將原第
-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 二、證據能力部分按傳聞法則之設,係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
- 三、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
- 四、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前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罪嫌,
- 五、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辯稱:
- (一)按共犯(指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之為證人者,其
- (二)證人即購毒者乙○○於警詢及偵訊時證稱:附表三編號14
- (三)綜上所述,本件公訴人所憑之證據,就被告是否確有販賣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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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879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慶南
選任辯護人 沈志祥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930號、第45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罪,共肆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4主文欄所示之刑,就其中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事 實
一、甲○○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且亦為藥事法所稱之禁藥,非經許可,不得非法販賣、持有、轉讓,竟分別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以其所有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作為販賣毒品之聯絡工具,分別於如附表一編號1、3、4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各該編號事實欄所示之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丁○○;
並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藥頭共同基於轉讓禁藥之犯意聯絡,以其上開行動電話作為轉讓禁藥之聯絡工具,於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時間、地點,以該編號事實欄所示之方式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丁○○。
嗣經警於105年8月23日17時5分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村街00號住處搜索,扣得其所有供販賣毒品所剩之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毒品(詳細淨重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供其販賣所用之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證人丁○○於警詢中之陳述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
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
,同條第二項規定:「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同法第100條之2規定,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亦準用同法第100條之1之規定。
考其立法目的,在於建立詢問筆錄之公信力,並擔保詢問程序之合法正當;
亦即在於擔保犯罪嫌疑人對於詢問之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及筆錄所載內容與其陳述相符。
被告甲○○及辯護人於審理中爭執證人丁○○於105年8月23日警詢筆錄第2頁、第4頁、第5頁之正確性,經本院勘驗丁○○上開頁數筆錄之錄音光碟,其就上開頁數筆錄記載實際回答內容詳如附表四編號1至5所載(證據出處詳如附表四各編號所載),參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證人丁○○於附表四編號1至5所示之之陳述自應以本院勘驗之錄音內容為準。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然被告以外之人於司法警察(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形,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亦經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甚明。
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所稱「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即「特信性」),並無一定之限制,只要就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及審判時陳述之原因、過程、內容、功能,或與被告或被害人之身分、利害關係等各項外部附隨環境或條件,依據通常社會經驗予以整體比較觀察,足以認為其先前於審判外之陳述具有較審判時所述為可信之特別因素或情況者,即足以當之。
例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係乍遇事件而出於自然反應之發言,或於審判外為違反自己利益之陳述,而於審判時為有利於自己之陳述,暨如於審判外陳述時並無其他人在場而得以自由陳述,於審判中因受被告在場壓力而作不同之陳述,即屬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931號判決要旨參照)。
本件被告及其辯護人,雖主張證人丁○○於警詢中之證述無證據能力(見院卷第86頁),惟證人丁○○係被告是否涉犯前開犯罪事實所示犯行之重要證人,且丁○○於警詢中陳稱係透過被告幫忙買毒品,嗣於本院中改稱被告拿毒品給我時,都會在我面前分一半給我(詳後述),而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有陳述前後不符之情形。
本院審酌證人丁○○於警詢中,係於案件發生不久後,就警方人員詢問之問題為立即反應之陳述,且其當時所為之陳述內容相較於審判時所述,顯係違反自己利益之陳述,又與通訊監察譯文此一客觀事證相符,復無證據顯示製作筆錄之員警有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等其他不正方法取供之情事,應認證人丁○○於警詢之陳述係出於自由意識而為,相較其在本院審理時,係於案發較久之後,在被告面前,當庭指述被告是否犯案,依其外部情況,顯有因時間經過致記憶模糊及受不當外力干擾、內在壓力或事後串謀之可能性,堪認證人蔡金翰於警詢之陳述,具有特別可信之情況,且為發現真實目的,除證人丁○○前該陳述外,已無從再從證人丁○○取得與其上開警詢相同供述內容,倘以其他證據代替,亦無從達到同一目的,係證明被告犯罪事實之存否所不可欠缺,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應具有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亦有明文。
查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證據資料,除原已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外,及法律另有規定等傳聞法則例外規定,而得作為證據外,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式所取得,而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同意其作為本案證據(見院卷86頁),且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前揭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是本件有關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等供述證據,依前揭法條意旨,自均得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有關附表一編號1、3、4所示被告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犯行部分⒈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有於附表一編號1、3、4所示之時間地點向丁○○收取金錢,並於附表一編號3、4所示之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丁○○等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附表一編號1、3、4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辯稱:編號1這次丁○○給我新臺幣(下同)1500元,我當時找不到藥頭,隔2日才找乙○○購買毒品後,分一半即1500元的量給他,我自己出資1500元,編號3這次丁○○先給我3000元,其中1500元是要跟我合資購買甲基安非他命,剩下的1500元是在編號4那次要購買的,編號1、3、4都是我跟丁○○合資購買3000元毒品,我都是交付一半即1500元的甲基安非他命給他云云。
經查:⑴按受施用毒品者委託,代為向販售毒品者購買毒品後,交付委託人以供施用,並收取價款,與受販售毒品者委託,將毒品交付買受人,並收取價款,二者同具向販賣毒品者取得毒品後交付買受人並收取代價之行為外觀,其固因行為人主觀上究與販售者抑或買受人間有意思聯絡,而異其行為責任,單純意在便利、助益施用而基於與施用者間之意思聯絡,為施用者代購毒品之情形,僅屬幫助施用,若意圖營利,而基於與販售者間之犯意聯絡,代為交付毒品予施用者,始為共同販賣,然販毒之人,不論大、小盤商、零售,甚或臨時起意偶一為之者,莫不意圖營利,又毒品交易亦不必然以現貨買賣為常態,毒品交易通路賣方上、下手間,基於規避查緝,節約存貨成本等不一而足之考量,臨交貨之際,始互通有無之情形,亦所在多有,故毒販與買方議妥交易後,始轉而向上手取得毒品交付買方,不論該次交易係起因於賣方主動兜售或買方主動洽購,毒販既有營利意圖,尚非可與單純為便利施用者乃代為購買毒品之情形等同視之,二者之辨,主要仍在營利意圖之有無(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764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附表一編號1部分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附表三編號1至5譯文是我跟被告的對話,編號1至3的譯文是我找被告去跟「香腸」買毒品,被告叫我明(4日)天去跟他拿毒品,編號4、5通話是我要過去找他拿毒品,編號5那通是我跟被告交易毒品,譯文中看不出購買的價錢是因為若我有需要購買毒品,都會事先跟被告說我要買多少錢毒品,他幫我買來後我再過去找他拿,附表一編號1這次我有事先跟被告說要3000元的毒品,並在當(4)日我拿3000元給被告,他就拿毒品給我等語(見院卷第162至166頁);
核與其於警詢證稱: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譯文是我要透過被告購買甲基安非他命1包3000元,在被告位於開設的電腦工作室完成交易等語(見院卷第113至114頁);
其偵訊中證稱:我有跟被告說向「香腸」買毒品,後來他沒有跟香腸拿,他跟誰拿我都不知道,我打電話給他後就到他工作室找他拿毒品,錢是當場給他3000元等語(見偵卷第37頁),證人丁○○前後證述一致,復觀諸警方通訊監察被告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丁○○確於民國105年6月3日14時19分53秒、16時28分37秒、17時5分56秒、105年6月4日16時59分36秒、同日17時23分31秒以其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上開門號聯繫,丁○○向被告表示「本來要叫你打給香腸」、「原本要叫你打給香腸的」,而被告表示「我聯絡看看」、「你明天再來拿」、「出來了阿」、「等我一下在上廁所」,並相約在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地點,有譯文及通訊監察書各1份附卷可查(見附表三編號1至5所示),以其等僅相約見面並以隱誨用語表示「聯絡看看」、「明天再來拿」,確與一般拿取毒品交談,為避免查緝,而以雙方默契之用語為之模式相當,且與證人丁○○上開證述透過被告而購買毒品並交付3000元相符,足認被告確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丁○○,並向丁○○收取3000元等事實,應屬為真。
⑶附表一編號3部分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附表一編號3這次被告有交付甲基安非他命給我,我是請他幫我買,附表三編號9譯文被告提到「我有叫了」,是指他有叫藥頭拿毒品,他說「明天過來再講了」,是在討論105年7月5日交易毒品的事情,編號10的譯文提到「有來了」是指毒品有來了,「你用的東西他有沒有順便帶過來」是指被告吸食器壞掉了,我是在105年7月5日交付3000元給被告,他有拿甲基安非他命給我等語(見院卷第157、164、166頁);
核與其於警詢時證稱:附表三編號8至10所示之譯文是我要透過被告購買毒品,這次我買了1包甲基安非他命,交付3000元給被告,是被告本人跟我在他的電腦工作是交易的等語(見警卷第57、58頁);
其於偵訊時證稱:我有跟被告購買3000元甲基安非他命,我是打電話給他後就在他的電腦工作是拿毒品跟交金錢,附表三編號8譯文提到「三張」就是3000元的意思等語(見偵卷第37頁),證人丁○○前後證述一致,復觀諸警方通訊監察被告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丁○○確於105年7月1日19時29分28秒、105年7月4日15時58分47秒、105年7月5日15時41分59秒以其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上開門號聯繫,被告表示「那個工具也壞了,缺貨缺很大」、「來的都不怎麼好、好的都沒來」、「看何時要叫貨的時候順便叫一組工具來用」、「有工具也沒用,這裡都沒貨了」、「我有叫了」、「我叫他現在就拿過來了」、「明天過來在講,我是說細節方面的事」、「有了」、「有來了」,且丁○○向被告表示「你差不多禮拜一再去叫」、「我下禮拜一過去找你」、「你一次叫三張」、「你叫1至2張不如叫3張比較快」、「我下禮拜一過去時候再拿給你」、「我明天才有錢拿過去給你」、「你用的東西,他有沒有順便帶過來」,並相約在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地點,有譯文及通訊監察書各1份附卷可查(見附表三編號8至10所示),以其等僅相約見面並以隱誨用語表示「缺貨缺很大」、「有叫了」、「三張」、「有來了」,確與一般拿取毒品交談,為避免查緝,而以雙方默契之用語為之模式相當,且與證人丁○○上開證述透過被告而購買毒品並交付3000元相符,足認被告確於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丁○○,並向丁○○收取3000元等事實,應屬為真。
⑷附表一編號4部分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附表一編號4這次被告有交付甲基安非他命給我,我是請他幫我買,附表三編號11譯文提到「進貨」是指毒品,我都是在交易毒品前一天打電話問被告有沒有進貨(毒品),之後被告有拿到毒品後,我才去跟他拿毒品等語(見院卷第157、166、167頁);
核與其於警詢時證稱:附表三編號11至13譯文是被告要跟別人買毒品,我叫被告順便幫我購買,這次我買了1包甲基安非他命,交付1000元給被告,是被告本人跟我在他的電腦工作是交易的等語(見警卷第58、59頁);
其於偵訊時證稱:我有跟被告購買1000元甲基安非他命,我是打電話給他後就在他的電腦工作是拿毒品跟交金錢等語(見偵卷第37頁),證人丁○○前後證述一致,復觀諸警方通訊監察被告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丁○○確於105年7月18日16時52分7秒、同日18時0分10秒、105年7月19日15時21分12秒以其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上開門號聯繫,被告表示「沒進,那一天他來拿那個試一試而已」、「我現在以後都固定找這個拿」、「看明天怎麼樣了」、「有來,我在跟他拿一些再給你」、「可是也要等明天」、「阿有了」,且丁○○向被告表示「你有進貨了嗎」、「如果要跟他們拿的話,那個加我這裡的1000元,我這裡還可以拿出1000元出來」、「我這裡差不多還可以拿1000元出來,你如果要拿的話,你順便把我加下去」、「我下班在過去找你」,並相約在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地點,有譯文及通訊監察書各1份附卷可查(見附表三編號16至18所示),以其等僅相約見面並以隱誨用語表示「進貨」、「有了」、「加我這裡1000元」,確與一般拿取毒品交談,為避免查緝,而以雙方默契之用語為之模式相當,且與證人丁○○上開證述透過被告而購買毒品並交付1000元相符,足認被告確於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丁○○,並向丁○○收取1000元等事實,應屬為真。
⑸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然本件被告接獲丁○○於105年6月3日、105年7月4日、105年7月18日之電話後即約定翌日碰面,並於翌日交付毒品及收取款項,與一般買賣外觀無異,再者,倘被告果係與丁○○合資購買甲基安非他命,渠等對於共同出資數額、每人出資比例、購買毒品之數量、購買對象、推派何人出面購買等節,定當有所討論,然觀諸附表三編號1至5、8至13所示之譯文,全未提及攸關合購之細節,且證人丁○○亦不知悉被告本次出資購買毒品之金額乙節,據其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不知道被告附表一編號1這次他自己買了多少錢等語(見院卷第166頁,縱然丁○○於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譯文提及若被告拿毒品時順便加丁○○的1000元,然就該譯文並未見被告及丁○○提及被告如何出資,益徵被告有向上游購入毒品,而丁○○欲出資1000元價金向被告購買毒品等情,堪屬事實,實難據以認定丁○○出資1000元係與被告合資,且被告向上游購入毒品後,是否僅一部份供己施用,一部份係無營利意圖之替丁○○代購,亦難從上開譯文即據以認定,是被告所稱與丁○○合購毒品云云,尚難採信。
⑹又雖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附表一編號1、3、4我是請被告幫我代購,就我認知我覺得被告沒有從中賺我的錢,因為我跟他是朋友,我拿錢給他,他也要買,湊起來就是我們合資,被告買回來是一包毒品,他會從他那包裡面分給我,他沒有用磅秤,我也不清楚我拿到安非他命的重量,就用眼睛看差不多一半,就3000元、1000元可以買到多少安非他命我都不清楚,我拿錢給被告,被告就拿毒品給我,我不知道被告給我的毒品重量與金額是否相符,我都是看我身上有多少錢,就跟他說我要買多少,我不知道他真正跟誰拿到毒品,我只要從他那邊拿到毒品就好等語(見院卷第154、155、157、159、161、162、166頁),證人就被告有無獲利乙節,僅係憑其主觀臆測,實難採信,且若證人確係與被告合資,又第二級毒品價格匪淺、取得不易,購毒對於購買毒品之品質、數量每每錙銖必較,然丁○○就其分得毒品數量是否與其出資價額相符、係向何人購得之攸關毒品數量及品質之細節,均不在意且無掌控權,全交由被告獨自決定,益徵被告就交付予丁○○毒品時,對於毒品數量、來源具有掌握之權限,與一般販賣毒品之出賣人對於毒品數量、品質、金額有決定權限相同,故而,被告居於出賣者角色交付毒品予丁○○,並向丁○○收取價金乙節,堪以認定。
復次,果證人丁○○證述係由被告代購毒品乙節屬實,然觀諸附表三編號1、2 所示之譯文可知,丁○○尚知悉可購買毒品來源係「香腸」,而要求被告聯繫,顯見丁○○亦非對於上游毒品來源無從得知,而須全賴被告代為購買毒品,是其上開證述是否可採,已屬有疑,況交付毒品予他人並自他人處收取款項,極易遭解讀為販賣毒品而自招訟累,稍具一般智識之人對此均避之唯恐不及,被告願冒被查獲送辦販毒重罪之風險,毫無獲利而替丁○○向上游藥頭購買毒品,繼之出面將毒品交付丁○○,如此運作,使真正販毒者能隱身幕後而豁免遭刑事追訴處罰,單純擔任「跑腿」角色之被告卻要擔負被追訴風險,此已與常情相悖,又被告若非在意圖營利,其大可將上游藥頭之聯絡方式提供予丁○○,尤丁○○自行與上游藥頭接洽,然被告竟捨此弗為,反而一再替丁○○免費跑腿購毒,顯悖於常理。
綜此,被告前揭所辯,應屬掩飾其販賣毒品獲利而虛捏之辯詞,不足為採。
⑺再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販賣毒品罪,雖未明示「營利之意圖」為其犯罪構成要件,然「販賣」一語,在文義解釋上當然已寓含有買賤賣貴,而從中取利之意思存在。
且從商業交易原理與一般社會觀念而言,販賣行為在通常情形下,仍係以謀取利益為其活動之主要誘因與目的。
然被告就本案自始即否認此部分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丁○○之情事,致無從得知被告購入甲基安非他命之確實價格及是否確有買低賣高營利情事,惟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係屬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販賣者販入後可任意分裝增減其分量再行出售,而每次交易之價格、數量,亦隨時依交易對象、當時行情而變動,縱或出售之價格較低,亦非當然無營利意圖,即便為相同價格,因份量較少亦能從中獲利,除經坦承犯行並能供明販入、賣出確實價量外,委難查得實情,如被告自始否認到底,既無法追得上手,更難查悉有無從中獲利,是除非別有事證,足認係按同一價量委買或轉售,確未牟利外,尚難據此即認販賣之證據有所未足,否則將造成知過坦承者難辭重典,飾詞否認者反得僥倖,而失情理之平。
且按一般民眾均知政府一向對毒品之查禁森嚴,且重罰不予寬貸,衡情倘非有利可圖,絕無平白甘冒被嚴查重罰高度風險之理,從而,舉凡其有償交易,除足反證其確係另基於某種非營利本意之關係外,通常尚難因無法查悉其販入價格,作為是否高價賣出之比較,諉無營利之意思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
準此,以目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所科處之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而言,若非有利可圖,被告豈會甘冒重刑之處罰,而從事如附表一編號1、3、4所示之行為,足見被告有營利之意圖,至為明顯。
是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3、4均先與丁○○達成毒品交易之合意,再向他人調得毒品後當場交付,並收取價金,已如前述。
依其主觀犯意,係出於為自己計算之營利意圖,即應成立販賣毒品罪,被告上開所辯,尚非可採。
⑻綜上,就附表一編號1、3、4所示之毒品數量均係由被告決定,且何時可拿取毒品、毒品於交易前係置於被告位於各該編號所示之工作室,益徵被告係控制交易與否、數量之重要事項之出售人地位,雖觀諸附表三所示譯文可知證人丁○○亦知悉所購得毒品之來源並非被告,而係被告另向上游「進貨」後始能購得,但以丁○○與甲○○之間不僅具有毒品交付與價金給付之販賣形式,未見互約出資情節,甲○○之角色應屬偏購毒者一方之經銷商地位,是以雖甲○○非最終毒品來源,但其對以何等價格向上游取得何等品質之毒品,均有自己單獨決定之控制權,此已與一般合購係共同決定之特徵不同,故甲○○以自己決定之價格向上游進貨後,再以與丁○○合意之價格交付之,其行為自屬販賣,而非僅係合資或代為購買毒品而已。
是以被告此部分犯罪事證明確,其所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3、4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次予丁○○之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有關附表一編號2所示被告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犯行部分⒈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有於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時間地點與丁○○碰面之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轉讓禁藥犯行,辯稱:這次是藥頭乙○○給丁○○毒品,不是我給他的云云。
經查:⑴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附表一編號2這次是被告跟藥頭乙○○拿甲基安非他命給我,當時被告說要給我試試看,因為當時我跟被告說我身上沒有毒品,他就給我毒品,附表三編號11譯文被告提到「我故意那天坳了一份給你」,就是指附表一編號2遇到藥頭乙○○這次等語(見院卷第155、156、167頁);
核與其於警詢時證稱:這次我沒有購買毒品,是被告請我約1000元數量的甲基安非他命等語(見院卷第115、116頁)相符,復觀諸警方通訊監察被告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丁○○確於105年6月9日18時25分16秒、同日19時22分24秒、105年7月18日16時52分7秒以其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上開門號聯繫,被告表示「如果你要過來就過來阿」、「黑阿,今天阿」、「對齁,我馬上出去」、「我故意那天坳一份給你了餒」,且丁○○向被告表示「你拿了嗎?」、「喔,好阿」,並相約在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地點,有譯文及通訊監察書各1份附卷可查(見附表三編號6、7、11所示),與證人丁○○上開證述當日與被告及藥頭碰面,並由被告無償轉讓1000元數量的毒品相符,足認被告確於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時間、地點無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丁○○等事實,應屬為真。
⑵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然從證人丁○○上開證述及附表三編號11譯文可知,被告、丁○○及藥頭3人於附表一編號2所示時間地點一同在場,且由被告向藥頭「坳」1份甲基安非他命給丁○○,並經藥頭同意後,由被告交付予丁○○,此益徵被告與要同基於共同轉讓禁藥之犯意,經藥頭允諾後由被告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予丁○○等情,堪以認定,被告上開所辯,不足採信。
⑶綜上所述,被告此部分犯罪事證明確,其所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就附表一編號2所示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予丁○○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持有、轉讓。
又甲基安非他命雖係第二級毒品,但亦屬於藥事法所稱之禁藥。
而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者,藥事法第83條亦定有處罰明文。
故行為人明知為禁藥即甲基安非他命而轉讓予他人者,其轉讓行為同時該當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及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應屬法條競合,依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等法理,擇一處斷。
而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之處罰(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2級毒品罪之處罰(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為重,是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第二級毒品,除轉讓達一定數量,或成年人對18歲以下之未成年人為轉讓行為,分別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第9條規定加重其刑至2分之1,而應依該加重規定處罰外,仍以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法定本刑較重,依重法優於輕法之法理,擇一適用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處斷。
查被告無償轉讓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並未扣案,重量不詳,且卷內無積極證據足證被告所轉讓之甲基安非他命已達行政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授權而於98年11月20日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80073647號令頒之「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第2條第1項第2款關於轉讓第二級毒品淨重10公克以上之標準,依罪疑唯輕原則,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認被告上開所轉讓之甲基安非他命數量未達前揭加重其刑標準,並不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之罪;
而丁○○受轉讓時均非18歲以下之未成年人,非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1項加重處罰之情形,是被告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依前揭說明,應依藥事法第83條論處。
(三)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3、4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就附表一編號2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
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藥頭就附表一編號2所示犯行間,有共同轉讓禁藥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就販賣第二級毒品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行為,及就轉讓禁藥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行為,本應各論以持有之罪,惟各該次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均為其後販賣、轉讓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3、4所示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3罪)、附表一編號2所示轉讓禁藥(1罪)共4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四)另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本條係關於裁判上減輕之規定,必於審酌一切之犯罪情狀,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38年台上字第16號、45年台上字第1165號、51年台上字第899號判例參照),本案被告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其法定之最輕本刑為7年有期徒刑,本院考量甲基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對社會秩序及國民健康危害至鉅,販賣之行為尤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實應非難嚴禁之,是被告之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犯行,難謂在客觀上有何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處,且對照被告之犯罪情節,並無處以法定本刑之最低刑度,猶嫌過重之情形,難謂有何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之處,故本院就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並無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之餘地,併此敘明。
(五)爰審酌被告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毒品,經政府宣導並查緝甚嚴,竟鋌而走險各為本案販賣毒品犯行,其行為除危害國民身體健康及社會風氣外,並助長毒品流通,易導致社會危險,又販毒常使施用者經濟、生活地位發生實質改變,其仍不思販賣對象可能面臨之困境,實不宜輕縱,復斟酌被告販賣3次並轉讓禁藥1次之次數;
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3、4販賣予丁○○3次之對價分別為3000元、3000元、1000元,且均已取得價金之販賣對象均同一人及獲利情形,實有不該,惟衡酌被告於警詢時自陳其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狀況勉持(見警1卷6頁)等經濟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主文欄所載之刑。
(六)定執行刑之說明:按數罪併罰,應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關於應執行刑之量定,係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法院所為有期徒刑之酌定,如未逾越上開規定之外部界限及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無悖於量刑之合理性,合乎責任原則,即不得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426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刑法修正將連續犯、常業犯規定悉予刪除,考其立法目的,係基於刑罰公平原則考量,杜絕僥倖犯罪心理,並避免鼓勵犯罪之誤解,乃改採一行為一罪一罰。
是定其刑期時,除仍應就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特定犯罪例如一再殺人或販毒行為處罰之期待等,為綜合判斷外,尤須參酌上開實現刑罰公平性,以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為妥適之裁量(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342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院審酌被告本件販賣及轉讓部分,依序為3次、1次,若定以過重之應執行刑,其效用可能隨著長期刑之執行,等比例地大幅下跌,效用甚低,對其等教化效果亦不佳,亦有害其等回歸社會。
又以其等本案所犯之販賣毒品犯行,販毒次數雖有多次,然所犯各罪係在短時間內為之,雖各罪不符合於集合犯、接續犯之概念,而應數罪併罰,惟各次販賣毒品所得介於1000元至3000元之間,對象亦僅同一人,相較於長期有計畫性,且販賣數量龐大之販毒者而言,在整體犯罪非難評價上,仍有所區別,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較低,是就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4罪,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三、沒收部分
(一)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2之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2條第2項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
另刑法第11條修正為「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
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並於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10條之3第2項「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規定,先此敘明。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19條關於沒收之規定,亦於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18條第1項前段文字修正為「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使相關毒品與器具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均應沒收銷燬(本條之修正立法理由參照);
至原第19條第1項則擴大沒收範圍,使犯同條例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所用之物,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均應沒收之,並考量刑法沒收章已無「抵償」規定,且「追徵」為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之執行方式,乃刪除第1項後段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之執行方式,回歸刑法沒收章之規定。
至於第1項犯罪所得之沒收,因與刑法沒收章相同,而無重複規範之必要,故予以刪除(本條修正立法理由參照)。
再按以營利為目的販入毒品,經多次販賣後,持有剩餘毒品被查獲,其各次販賣毒品行為,固應併合處罰。
惟該持有剩餘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僅為最後1次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則就該查獲之剩餘毒品,祇能於最後1次之販賣毒品罪宣告沒收銷燬,不得於各次販賣毒品罪均宣告沒收銷燬(最高法院著有97年度臺上字第4068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
(三)綜觀刑法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述修正,關於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自應適用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至於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應適用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並適用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4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至於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所得,則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之規定,併予敘明。
(四)本件扣案附表二編號1、2所示白色晶體,經送請鑑定結果,確係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05年12月30日檢驗報告2紙附卷堪佐(驗餘淨重詳見附表二編號1、2所示,見院卷第74、75頁),且均係被告所有,為其本件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剩餘,揆諸上開說明,就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自應於所為最後1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即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所處罪刑項下,宣告沒收銷燬之;
另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只,均有防止毒品裸露、逸出及潮濕之功能,且均與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亦無予以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視同甲基安非他命,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送鑑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部分,既已因鑑驗而滅失,自無庸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五)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手機1支,係被告所有,供犯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及轉讓禁藥事宜所用聯絡之物,有監聽譯文在卷可憑(見附表三編號1至13所示),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於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3、4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刑項下,及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轉讓禁藥部分),於被告就附表一編號2之轉讓禁藥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六)又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3、4販賣甲基安非他命3000元、3000元、1000元予丁○○時,均向丁○○收取如上金額收取等情,據證人丁○○於警詢時證述在案(見警卷第57、59頁;
院卷第113頁),是以上犯罪所得雖均未扣案,惟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於各該所犯項下諭知沒收,併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七)至於附表二編號4、5所示之物雖均為被告所有,然其於警詢時供稱:編號4、5之殘渣袋及吸食器,均係供自己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等語(見警卷第7頁),編號4之物經檢驗雖均含有法定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05年12月30日檢驗報告4紙在卷可佐(見院卷第77至80頁),然上開扣案物,則係被告另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而扣案之物,顯與本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之犯行無何關聯,自不得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八)末按修正之刑法第51條關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者,將原第9款之沒收刪除,而移至修正後之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故就沒收已無定應執行刑之問題。
依修正後之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各罪主文所宣告沒收之物,應併執行之,特此敘明。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先由乙○○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甲○○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購毒事宜後,由乙○○於105年7月19日10時2分後某時許,前往高雄市○○區○村街00號前,甲○○以1000元對價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乙○○,乙○○當場交付1000元給甲○○,因認被告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證據能力部分按傳聞法則之設,係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故於無罪判決,縱然法院採用無具證據能力之證據,作為判斷依據,對於被告而言,既無不利益,自毋庸贅述所依憑之證據資料究竟有無證據能力,以符合判決精簡原則之要求,合先敘明(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74號判決同此意旨)。
三、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於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存在時,即不得遽為被告犯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前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罪嫌,無非係以證人乙○○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及附表三編號14通訊監察譯文為其主要論據。
五、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辯稱:105年7月19日是我向乙○○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000元,不是乙○○向我購買毒品等語。
經查:
(一)按共犯(指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之為證人者,其陳述證詞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之規範意旨,自以有補強證據為必要,藉以限制其證據價值;
而對向正犯之立為證人,如購買毒品者之指證某人為販毒者是,雖非屬共犯證人之類型,但其陳述證言或因有利害關係,本質上已存有較大之虛偽危險性,為擔保其真實性,依上開規定之同一法理,仍應認為有補強證據之必要性。
而所謂補強證據,係指該證人之陳述本身以外之別一證據,而與其陳述具有關連性,並因兩者之相互利用,而得以證明其所指之犯罪事實具有相當程度之真實性者而言。
至於證人之屬於對向犯之共同正犯者,縱二人以上所證述之內容一致,其證據價值仍與對向正犯之陳述無殊,究非屬陳述本身以外之另一證據,自不足以謂對向犯之共同正犯所為之陳述相互間即得作為其所陳述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620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證人即購毒者乙○○於警詢及偵訊時證稱:附表三編號14譯文是我跟被告通話,該次是因為我要跟被告購買毒品1包,我有跟他本人在他電腦工作室交易完成,我交付1000元給被告等語(見警卷第81頁;
偵卷第82頁),然觀之附表四編號1譯文內提及有聯繫被告進貨、詢問被告有無毒品、毒品數量、價金等暗語,僅足以認定105年7月19日被告有與乙○○碰面,實難僅憑該通聯譯文足以補強證人乙○○之證述而據為被告不利之認定,況查被告於105年7月19日前一日(18),與丁○○通連譯文提到「剛剛他本來說昨天要來,又沒來,今天下雨可能不會來了」、「看明天怎麼樣了」、「要等明天」、「看怎麼樣再說了」(見附表三編號11、12通聯譯文所示),直至翌(19)日15時21分12秒被告始於電話中告知丁○○有毒品等情(見附表三編號13通聯譯文所示),顯見被告於105年7月18日尚未向上游購得毒品,而其於105年7月19日10時2分6秒與乙○○通話時提及「我剛進去睡而已,你就把我吵起來了」,被告係於睡夢中遭乙○○電話吵醒,被告此時是否已向上游購得毒品而足以販售予乙○○,已屬有疑,又被告與乙○○碰面後,即於當(19)日下午致電告知丁○○已向上游購得毒品,此益徵被告上開所辯其於105年7月19日係向乙○○購買3000元毒品,並得以在當日下午交付1000元毒品予丁○○乙情,堪以採信。
是證人乙○○之證述既有前疑義,又是否為被告販賣等節,復經被告否認在案,且卷內亦無其他補強證據足資證明被告該次確有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乙○○之事實,揆諸上開說明,自難僅憑證人即具有利害關係之購毒者乙○○前開矛盾不一之證述,遽認被告有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
(三)綜上所述,本件公訴人所憑之證據,就被告是否確有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存在,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均尚未達於一般之人均可得確信,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之程度,本院亦查無其他確切証據,足以証明被告此部分確應負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責,被告此部分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尚屬不能証明,揆諸前揭說明,此部分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第28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之2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劉美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行為人│行為時間 │犯罪事實 │ 主文欄 │
│號│ │ 及地點 │ │ │
├─┼───┼─────┼─────────────┼──────────────────┤
│ 1│甲○○│105年6月4 │甲○○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二│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
│ │ │日17時23分│級毒品之犯意,先由丁○○以│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 │
│ │ │後某時許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
│ │ │高雄市大樹│甲○○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9│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區建村街20│00000000號聯絡購毒事宜後,│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號前 │由丁○○於左列時間前往左列│ │
│ │ │ │地點,甲○○以3000元對價販│ │
│ │ │ │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 │
│ │ │ │包予丁○○,丁○○當場交付│ │
│ │ │ │3000元給甲○○。 │ │
├─┼───┼─────┼─────────────┼──────────────────┤
│ 2│甲○○│105年6月9 │甲○○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甲○○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
│ │ │日19時2分 │成年藥頭共同基於轉讓禁藥之│轉讓禁藥,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
│ │ │許在上開地│犯意聯絡,先由丁○○以行動│二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 │
│ │ │址 │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林慶│ │
│ │ │ │南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93840│ │
│ │ │ │3530號聯絡毒品事宜後,由魏│ │
│ │ │ │聖坤於左列時間前往左列地點│ │
│ │ │ │,甲○○則向該藥頭提議無償│ │
│ │ │ │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予丁○○,│ │
│ │ │ │經藥頭同意後,由甲○○交付│ │
│ │ │ │甲基安非他命1包(約1000元 │ │
│ │ │ │的量)予丁○○無償施用。 │ │
├─┼───┼─────┼─────────────┼──────────────────┤
│ 3│甲○○│105年7月5 │甲○○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二│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
│ │ │日15時41分│級毒品之犯意,先由丁○○以│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 │
│ │ │後某時許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
│ │ │上開地址 │甲○○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9│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00000000號聯絡購毒事宜後,│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由丁○○於左列時間前往左列│ │
│ │ │ │地點,甲○○以3000元對價販│ │
│ │ │ │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 │
│ │ │ │包予丁○○,丁○○當場交付│ │
│ │ │ │3000元給甲○○。 │ │
├─┼───┼─────┼─────────────┼──────────────────┤
│ │甲○○│105年7月19│甲○○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二│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
│4 │ │日15時21分│級毒品之犯意,先由丁○○以│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毒品│
│ │ │後某時許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所 │
│ │ │上開地址 │甲○○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9│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 │00000000號聯絡購毒事宜後,│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由丁○○於左列時間前往左列│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地點,甲○○以1000元對價販│ │
│ │ │ │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 │
│ │ │ │包予丁○○,丁○○當場交付│ │
│ │ │ │1000元給甲○○。 │ │
└─┴───┴─────┴─────────────┴──────────────────┘
附表二
┌──┬─────────┬──┬───┬────────────────┐
│編號│品項 │數量│所有人│備註 │
├──┼─────────┼──┼───┼────────────────┤
│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甲○○│其內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 │ │ │命,驗前淨重0.288公克,驗後淨重 │
│ │ │ │ │0.284公克 │
├──┼─────────┼──┼───┼────────────────┤
│ 2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同上 │其內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 │ │ │命,驗前淨重0.181公克,驗後淨重 │
│ │ │ │ │0.177公克 │
├──┼─────────┼──┼───┼────────────────┤
│ 3 │SONY廠牌手機 │1支 │同上 │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內含門號 │
│ │ │ │ │0000000000號SIM卡1枚,為甲○○所│
│ │ │ │ │有供自己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
│ │ │ │ │販賣第二級毒品及轉讓禁藥所用。 │
├──┼─────────┼──┼───┼────────────────┤
│ 4 │安非他命殘渣袋 │4包 │同上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相關。 │
│ │ │ │ │ │
│ │ │ │ │ │
├──┼─────────┼──┼───┼────────────────┤
│ 5 │安非他命吸食器 │1組 │同上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相關。 │
│ │ │ │ │ │
└──┴─────────┴──┴───┴────────────────┘
附表三
┌─┬───────┬─────┬──┬─────┬─────────────────┬──────┐
│編│通聯時間 │通話人(A)│聯絡│通話人(B │通話內容 │卷證頁次 │
│號│ │ │方向│) │ │ │
├─┼───────┼─────┼──┼─────┼─────────────────┼──────┤
│1 │105年6月3日14 │0000000000│← │0000000000│B:喂,...這樣。 │警一卷第19頁│
│ │時19分53秒 │甲○○ │ │丁○○ │A:想睡阿。 │ │
│ │ │ │ │ │B:昨天又很晚睡了唷。 │ │
│ │ │ │ │ │A:打呼聲。 │ │
│ │ │ │ │ │B:我本來要叫你打給香腸看你這樣媒 │ │
│ │ │ │ │ │ 體力了,好啦你睡。 │ │
├─┼───────┼─────┼──┼─────┼─────────────────┼──────┤
│2 │105年6月3日16 │0000000000│← │0000000000│A:怎樣? │警一卷第19頁│
│ │時28分37秒 │甲○○ │ │丁○○ │B:睡醒了唷。 │ │
│ │ │ │ │ │A:嘿。 │ │
│ │ │ │ │ │B:沒有啦,原本要叫你打給香腸的。 │ │
│ │ │ │ │ │A:喔,好阿。 │ │
│ │ │ │ │ │B:還來得及嗎? │ │
│ │ │ │ │ │A:今天嗎? │ │
│ │ │ │ │ │B:嘿阿。 │ │
│ │ │ │ │ │A:我聯絡看看。 │ │
│ │ │ │ │ │B:好阿,你先聯絡看看,我等一下5點│ │
│ │ │ │ │ │ 的時候打給你。 │ │
│ │ │ │ │ │A:好。 │ │
├─┼───────┼─────┼──┼─────┼─────────────────┼──────┤
│3 │105年6月3日17 │0000000000│← │0000000000│A:他說8點才會到。 │警一卷第19頁│
│ │時5分56秒 │甲○○ │ │丁○○ │B:8點,那今天沒有辦法了阿。 │ │
│ │ │ │ │ │A:你明天再來拿了。 │ │
│ │ │ │ │ │B:阿。 │ │
│ │ │ │ │ │A:你明天再來拿了。 │ │
├─┼───────┼─────┼──┼─────┼─────────────────┼──────┤
│4 │105年6月4日16 │0000000000│← │0000000000│B:你還在睡唷。 │警一卷第19頁│
│ │時59分36秒 │甲○○ │ │丁○○ │A:出來了阿。 │ │
│ │ │ │ │ │B:我現在要下班了。 │ │
│ │ │ │ │ │A:喔。 │ │
├─┼───────┼─────┼──┼─────┼─────────────────┼──────┤
│5 │105年6月4日17 │0000000000│← │0000000000│A:等我一下再上廁所。 │警一卷第19頁│
│ │時23分31秒 │甲○○ │ │丁○○ │B:喔。 │ │
├─┼───────┼─────┼──┼─────┼─────────────────┼──────┤
│6 │105年6月9日18 │0000000000│← │0000000000│A:喂。 │警一卷第19頁│
│ │時25分16秒 │甲○○ │ │丁○○ │B:你在幹嘛? │反面 │
│ │ │ │ │ │A:我帶我小孩去用腳。 │ │
│ │ │ │ │ │B:帶你小孩用腳? │ │
│ │ │ │ │ │A:藥針。 │ │
│ │ │ │ │ │B:藥針。 │ │
│ │ │ │ │ │A:被東西用到的。 │ │
│ │ │ │ │ │B:是喔。 │ │
│ │ │ │ │ │A:如果你要過來就過來阿。 │ │
│ │ │ │ │ │B:你拿了嗎? │ │
│ │ │ │ │ │A:嘿阿,今天阿。 │ │
│ │ │ │ │ │B:喔,好阿,那個...。 │ │
├─┼───────┼─────┼──┼─────┼─────────────────┼──────┤
│7 │105年6月9日19 │0000000000│← │0000000000│A:對齁,我馬上出去。 │警一卷第20頁│
│ │時22分24秒 │甲○○ │ │丁○○ │B:...。 │ │
├─┼───────┼─────┼──┼─────┼─────────────────┼──────┤
│8 │105年7月1日19 │0000000000│← │0000000000│B:少年仔,最近過得怎樣? │警一卷第21頁│
│ │時29分28秒 │甲○○ │ │丁○○ │A:不好。 │ │
│ │ │ │ │ │B:不好喔? │ │
│ │ │ │ │ │A:恩。 │ │
│ │ │ │ │ │B:那沒生意嗎? │ │
│ │ │ │ │ │A:不是那個問題。 │ │
│ │ │ │ │ │B:不是那個問題? │ │
│ │ │ │ │ │A:恩阿,那個工具也壞了,缺貨缺很 │ │
│ │ │ │ │ │ 大。 │ │
│ │ │ │ │ │B:缺貨缺很大? │ │
│ │ │ │ │ │A:嘿阿。 │ │
│ │ │ │ │ │B:他都沒來嗎? │ │
│ │ │ │ │ │A:來的都不怎麼好,好的都沒來,要 │ │
│ │ │ │ │ │ 叩應阿。 │ │
│ │ │ │ │ │B:喔,你工具壞了怎麼用? │ │
│ │ │ │ │ │A:沒用二天了。 │ │
│ │ │ │ │ │B:是喔。 │ │
│ │ │ │ │ │A:二天沒用到了。 │ │
│ │ │ │ │ │B:喔。 │ │
│ │ │ │ │ │A:看怎麼樣,你現在過的怎樣? │ │
│ │ │ │ │ │B:我? │ │
│ │ │ │ │ │A:恩。 │ │
│ │ │ │ │ │B:還不是這樣子,哪有怎麼樣? │ │
│ │ │ │ │ │A:我是想說,看何時要叫貨的時候順 │ │
│ │ │ │ │ │ 便叫一組工具來用,要不然喔,林 │ │
│ │ │ │ │ │ 老師,上次那一個人說要拿一組給 │ │
│ │ │ │ │ │ 我,都沒看到他來了。 │ │
│ │ │ │ │ │B:是喔,我這裡有工具先拿去用阿。 │ │
│ │ │ │ │ │A:不用,也沒貨了阿。 │ │
│ │ │ │ │ │B:喔。 │ │
│ │ │ │ │ │A:有工具也沒用,這裡都沒貨了阿, │ │
│ │ │ │ │ │ 還是要補貨阿。 │ │
│ │ │ │ │ │B:如果要補貨也要下禮拜了。 │ │
│ │ │ │ │ │A:換你們了,要不然怎麼辦。 │ │
│ │ │ │ │ │B:阿。 │ │
│ │ │ │ │ │A:換你調了,現在月初了嗎?你拿錢 │ │
│ │ │ │ │ │ 給人家要拿貨,客人拿東西回去, │ │
│ │ │ │ │ │ 電腦拿一拿之後,才有錢去叫貨。 │ │
│ │ │ │ │ │B:你差不多下禮拜一再去叫。 │ │
│ │ │ │ │ │A:下禮拜一喔。 │ │
│ │ │ │ │ │B:嘿阿,我下禮拜一過去找你。 │ │
│ │ │ │ │ │A:好阿。 │ │
│ │ │ │ │ │B:好不好? │ │
│ │ │ │ │ │A:好,OK阿。 │ │
│ │ │ │ │ │B:嘿阿,你一次叫三張。 │ │
│ │ │ │ │ │A:恩,好阿。 │ │
│ │ │ │ │ │B:你叫1-2張的倒不如叫3張的比較快 │ │
│ │ │ │ │ │ 。 │ │
│ │ │ │ │ │A:恩。 │ │
│ │ │ │ │ │B:那個我下禮拜一過去的時候再拿給 │ │
│ │ │ │ │ │ 你就好。 │ │
│ │ │ │ │ │A:好,OK。 │ │
│ │ │ │ │ │B:嘿阿,因為我禮拜一錢才有開牌。 │ │
│ │ │ │ │ │A:我不知道何時才會來唷。這幾天都 │ │
│ │ │ │ │ │ 沒消息。 │ │
│ │ │ │ │ │B:這也沒差阿,我有就先給就好阿, │ │
│ │ │ │ │ │ 你差不多下禮拜依舊可以叫了,我 │ │
│ │ │ │ │ │ 下禮拜一下班順便過去你那。 │ │
│ │ │ │ │ │A:好阿,OK。 │ │
│ │ │ │ │ │B:嘿阿,那個就是我講的跟他拿三張 │ │
│ │ │ │ │ │ 阿,我下禮拜一過去的時候拿錢給 │ │
│ │ │ │ │ │ 就好。 │ │
│ │ │ │ │ │A:有人來了。 │ │
│ │ │ │ │ │B:你那工具找看看有沒有,找沒有, │ │
│ │ │ │ │ │ 我那一組工具拿去,如果你拿去我 │ │
│ │ │ │ │ │ 再想辦法用就可以了。 │ │
│ │ │ │ │ │A:好,OK,我再跟他說了。 │ │
│ │ │ │ │ │B:好啦,到時再看怎麼樣再說了。 │ │
│ │ │ │ │ │A:好,OK。 │ │
│ │ │ │ │ │B:就像我所講的禮拜一我跟你聯絡, │ │
│ │ │ │ │ │ 你那邊看怎麼樣。 │ │
│ │ │ │ │ │A:好,OK,我現在要忙。 │ │
│ │ │ │ │ │B:你先處理。 │ │
│ │ │ │ │ │A:好掰掰。 │ │
├─┼───────┼─────┼──┼─────┼─────────────────┼──────┤
│9 │105年7月4日15 │0000000000│← │0000000000│A:喂。 │警一卷第21頁│
│ │時58分47秒 │甲○○ │ │丁○○ │B:喂。 │反面 │
│ │ │ │ │ │A:嘿,我有叫了。 │ │
│ │ │ │ │ │B:是喔,你精神好點沒有。 │ │
│ │ │ │ │ │A:沒有。 │ │
│ │ │ │ │ │B:沒有,他有講說要拿給你沒有。 │ │
│ │ │ │ │ │A:阿,我有叫了,不知道他會不會拿 │ │
│ │ │ │ │ │ 來餒。 │ │
│ │ │ │ │ │B:是喔。 │ │
│ │ │ │ │ │A:嘿阿。 │ │
│ │ │ │ │ │B:明天要拿給你,還是怎麼樣。 │ │
│ │ │ │ │ │A:好,你明天來找我好了。 │ │
│ │ │ │ │ │B:沒有拉,我是說晚上耍過去找還是 │ │
│ │ │ │ │ │ 怎麼樣,還是明天。 │ │
│ │ │ │ │ │A:我叫他現在就拿過來了,現在都沒 │ │
│ │ │ │ │ │ 拿過來,我就要叫別人了,每次都 │ │
│ │ │ │ │ │ 這樣跟上次一樣2到3天才會出現。 │ │
│ │ │ │ │ │B:是喔。 │ │
│ │ │ │ │ │A:恩。 │ │
│ │ │ │ │ │B:阿不就是等一下會送過去。 │ │
│ │ │ │ │ │A:他說昨天本來就要說拿過來了。 │ │
│ │ │ │ │ │B:嘿。 │ │
│ │ │ │ │ │A:到現在都沒看到人,我剛要打電話 │ │
│ │ │ │ │ │ 給他而已,你就打過來了。 │ │
│ │ │ │ │ │B:是喔,打電話催他嗎。 │ │
│ │ │ │ │ │A:嘿阿,不催他不行阿,像上次一樣 │ │
│ │ │ │ │ │ 放著爛掉。 │ │
│ │ │ │ │ │B:喔。 │ │
│ │ │ │ │ │A:上次等到三天餒。 │ │
│ │ │ │ │ │B:喔,這次要等幾天。 │ │
│ │ │ │ │ │A:後天開始,昨天二天了,今天第三 │ │
│ │ │ │ │ │ 天了。 │ │
│ │ │ │ │ │B:是喔。 │ │
│ │ │ │ │ │A:恩。 │ │
│ │ │ │ │ │B:他有來過沒有。 │ │
│ │ │ │ │ │A:來過一次而已,來在說了阿。 │ │
│ │ │ │ │ │B:我明天才有錢拿去給你。 │ │
│ │ │ │ │ │A:嘿阿,明天過來再講了,我是說細 │ │
│ │ │ │ │ │ 節方面的事。 │ │
│ │ │ │ │ │B:喔好拉。 │ │
│ │ │ │ │ │A:恩。 │ │
│ │ │ │ │ │B:好。 │ │
│ │ │ │ │ │A:我打電話催他。 │ │
│ │ │ │ │ │B:好,你先去忙。 │ │
│ │ │ │ │ │A:恩。 │ │
├─┼───────┼─────┼──┼─────┼─────────────────┼──────┤
│10│105年7月5日15 │0000000000│← │0000000000│A:有了。 │警一卷第21頁│
│ │時41分59秒 │甲○○ │ │丁○○ │B:嘿。 │反面 │
│ │ │ │ │ │A:嘿,有來了。 │ │
│ │ │ │ │ │B:有來了嗎。 │ │
│ │ │ │ │ │A:嘿。 │ │
│ │ │ │ │ │B:你用的東西,他有沒有順便帶過來 │ │
│ │ │ │ │ │ 。 │ │
│ │ │ │ │ │A:他沒有阿,他說找也找不到。 │ │
│ │ │ │ │ │B:找沒有喔。 │ │
│ │ │ │ │ │A:恩。 │ │
│ │ │ │ │ │B:喔。 │ │
│ │ │ │ │ │A:先這樣了,我這裡有客人。 │ │
│ │ │ │ │ │B:好。 │ │
├─┼───────┼─────┼──┼─────┼─────────────────┼──────┤
│11│105年7月18日16│0000000000│← │0000000000│A:喂,下大雨喔。 │警一卷第22頁│
│ │時52分07秒 │甲○○ │ │丁○○ │B:下大雨喔。 │ │
│ │ │ │ │ │A:恩,旁邊下大雨了喔。 │ │
│ │ │ │ │ │B:旁邊下很大喔。 │ │
│ │ │ │ │ │A:嘿阿,下大雨阿。 │ │
│ │ │ │ │ │B:你這天過得怎麼樣。 │ │
│ │ │ │ │ │A:還好阿。 │ │
│ │ │ │ │ │B:是喔。 │ │
│ │ │ │ │ │A:嘿阿。 │ │
│ │ │ │ │ │B:你有進貨了嗎。 │ │
│ │ │ │ │ │A:阿。 │ │
│ │ │ │ │ │B:你有去進貨了嗎。 │ │
│ │ │ │ │ │A:沒進,那一天他來拿那個試一試而 │ │
│ │ │ │ │ │ 已啊。 │ │
│ │ │ │ │ │B:喔。 │ │
│ │ │ │ │ │A:拿一點不用錢的,你那邊沒有了喔 │ │
│ │ │ │ │ │ 。 │ │
│ │ │ │ │ │B:沒有了阿。 │ │
│ │ │ │ │ │A:沒有,沒有看這二天有沒有可以拿 │ │
│ │ │ │ │ │ 得沒有阿。 │ │
│ │ │ │ │ │B:恩。 │ │
│ │ │ │ │ │A:嘿阿,我故意那天坳一份給你了餒 │ │
│ │ │ │ │ │ 。 │ │
│ │ │ │ │ │B:嘿阿,不過他拿的那個比之前(灌腸│ │
│ │ │ │ │ │ )拿的還有效。 │ │
│ │ │ │ │ │A:嘿阿,還有味道比較像之前的味道 │ │
│ │ │ │ │ │ 。 │ │
│ │ │ │ │ │B:嘿阿。 │ │
│ │ │ │ │ │A:他們這次後面拿的台都沒有感覺餒 │ │
│ │ │ │ │ │ 。 │ │
│ │ │ │ │ │B:就像那種味道很不對味。 │ │
│ │ │ │ │ │A:嘿阿,所以我現在以後都固定找這 │ │
│ │ │ │ │ │ 個拿吧,價錢又低。 │ │
│ │ │ │ │ │B:恩。 │ │
│ │ │ │ │ │A:比我們之前拿的價錢還能省500起來│ │
│ │ │ │ │ │ 。 │ │
│ │ │ │ │ │B:是喔。 │ │
│ │ │ │ │ │A:恩,還可以現叫他差不多1個小時內│ │
│ │ │ │ │ │ 就到了。 │ │
│ │ │ │ │ │B:恩。 │ │
│ │ │ │ │ │A:嘿阿,他們是二個人在走的。 │ │
│ │ │ │ │ │B:是喔。 │ │
│ │ │ │ │ │A:恩,看怎麼樣,我看這幾天,剛剛 │ │
│ │ │ │ │ │ 他本來說昨天要來,又沒來,今天 │ │
│ │ │ │ │ │ 下雨可能不會來了。 │ │
│ │ │ │ │ │B:嘿。 │ │
│ │ │ │ │ │A:看明天怎麼樣了。 │ │
│ │ │ │ │ │B:喔。 │ │
│ │ │ │ │ │A:有來,我再跟他拿一些再給你而已 │ │
│ │ │ │ │ │ 。 │ │
│ │ │ │ │ │B:阿。 │ │
│ │ │ │ │ │A:如果有來我再他拿—些給你。 │ │
│ │ │ │ │ │B:喔。 │ │
│ │ │ │ │ │A:恩,OK。 │ │
│ │ │ │ │ │B:掰掰。 │ │
├─┼───────┼─────┼──┼─────┼─────────────────┼──────┤
│12│105年7月18日18│0000000000│← │0000000000│A:喂。 │警一卷第23頁│
│ │時0分10秒 │甲○○ │ │丁○○ │B:喂,少年仔。 │ │
│ │ │ │ │ │A:怎樣。 │ │
│ │ │ │ │ │B:如果要跟他們拿的話,那個加我這 │ │
│ │ │ │ │ │ 裡的1000元,我這裡還可以拿出 │ │
│ │ │ │ │ │ 1000 元出來。 │ │
│ │ │ │ │ │A:可是也要等明天阿。 │ │
│ │ │ │ │ │B:嘿阿,如果你要拿的時候喔。 │ │
│ │ │ │ │ │A:好啊我再跟他說。 │ │
│ │ │ │ │ │B:嘿阿,那個我這裡差不多還可以拿 │ │
│ │ │ │ │ │ 1000元出來啊,你如果要拿的話, │ │
│ │ │ │ │ │ 你就順便把我加下去。 │ │
│ │ │ │ │ │A:恩。 │ │
│ │ │ │ │ │B:喔。 │ │
│ │ │ │ │ │A:了解。 │ │
│ │ │ │ │ │B:我跑出來買飯,這幾天工作怎麼樣 │ │
│ │ │ │ │ │ 。 │ │
│ │ │ │ │ │A:不怎麼好,連續下好幾天的雨,會 │ │
│ │ │ │ │ │ 好到哪裡去,都要難過死了你都不 │ │
│ │ │ │ │ │ 知道喔,下雨那有下好幾天的。 │ │
│ │ │ │ │ │B:沒有辦法颱風天啊,聽說後面還有 │ │
│ │ │ │ │ │ 颱風,不知道會不進來沒有。 │ │
│ │ │ │ │ │A:恩,嘿阿。 │ │
│ │ │ │ │ │B:後面還有一個颱風餒。 │ │
│ │ │ │ │ │A:阿,痛苦阿,現在在痛苦當中。 │ │
│ │ │ │ │ │B:還是這樣過要不然怎麼辦。 │ │
│ │ │ │ │ │A:痛苦,不要再講下去了吧,這幾天 │ │
│ │ │ │ │ │ 閒閒的在裡面檢查那個硬碟有的沒 │ │
│ │ │ │ │ │ 有的...,現在都用這個。 │ │
│ │ │ │ │ │B:是喔,等下個月我老婆7、8號要回 │ │
│ │ │ │ │ │ 去吧。 │ │
│ │ │ │ │ │A:恩。 │ │
│ │ │ │ │ │B:有空閒的話再過去找你那坐。 │ │
│ │ │ │ │ │A:他們要回去我不知道我老婆會不會 │ │
│ │ │ │ │ │ 回去餒。 │ │
│ │ │ │ │ │B:會拉,八八節叫他掛第2號阿。 │ │
│ │ │ │ │ │A:看怎麼樣再說了。 │ │
│ │ │ │ │ │B:明天看怎樣再打你了。 │ │
│ │ │ │ │ │A:好,OK。 │ │
│ │ │ │ │ │B:好啦,你先去忙。我來拿飯了。 │ │
│ │ │ │ │ │A:好掰。 │ │
├─┼───────┼─────┼──┼─────┼─────────────────┼──────┤
│13│105年7月19日15│0000000000│← │0000000000│A:喂,怎樣,你下班了嗎。 │警一卷第22頁│
│ │時21分12秒 │甲○○ │ │丁○○ │B:還沒有阿。 │反面 │
│ │ │ │ │ │A:喔,沒有阿,客人在這,我在忙阿 │ │
│ │ │ │ │ │ 。 │ │
│ │ │ │ │ │B:是喔。 │ │
│ │ │ │ │ │A:嘿阿,阿有了。 │ │
│ │ │ │ │ │B:好阿,我下班在過去找你阿。 │ │
│ │ │ │ │ │A:阿。 │ │
│ │ │ │ │ │B:我下班在過去。 │ │
│ │ │ │ │ │A:好阿,掰掰。 │ │
├─┼───────┼─────┼──┼─────┼─────────────────┼──────┤
│14│105年7月19日10│0000000000│← │0000000000│A:喂。 │警一卷第96頁│
│ │時2分6秒 │甲○○ │ │乙○○ │B:ㄟ喂。 │ │
│ │ │ │ │ │A:你是誰。 │ │
│ │ │ │ │ │B:我是源仔的姐阿。 │ │
│ │ │ │ │ │A:我又沒打給他阿,怎麼樣了。 │ │
│ │ │ │ │ │B:我剛剛就已經在店那了,你店又沒 │ │
│ │ │ │ │ │ 有開。 │ │
│ │ │ │ │ │A:你叫源跟我聯絡阿,我知道你的電 │ │
│ │ │ │ │ │ 話號碼唷。 │ │
│ │ │ │ │ │B:我想說用這打給你,你就知道了。 │ │
│ │ │ │ │ │A:我不知道,我真的不知道餒,你人 │ │
│ │ │ │ │ │ 現在在哪裡。 │ │
│ │ │ │ │ │B:我在你店外面附近而已阿。 │ │
│ │ │ │ │ │A:我出來開店。 │ │
│ │ │ │ │ │B:阿。 │ │
│ │ │ │ │ │A:我出去開門阿,我剛進去睡而已, │ │
│ │ │ │ │ │ 你就把我吵起來了。 │ │
│ │ │ │ │ │B:好啦,麻煩一下,我現在馬上繞過 │ │
│ │ │ │ │ │ 去你那唷。 │ │
│ │ │ │ │ │A:好,OK。 │ │
│ │ │ │ │ │B:好,掰掰。 │ │
└─┴───────┴─────┴──┴─────┴─────────────────┴──────┘
附表四
┌─┬───────────────┬────────────────┐
│編│106年2月23日本院審理中所為之勘│證人丁○○於105年8月23日警詢中之│
│號│驗內容 │陳述 │
├─┼───────────────┼────────────────┤
│1 │【院1卷第109至112頁】 │【警一卷第53頁反面至19行至第54頁│
│ │ │1至3行】 │
│ │問:那你有沒有跟、甲○○購買過│問:你有無向甲○○購買過毒品? │
│ │ 毒品阿?嗯?蛤? │答:我有透過甲○○購買毒品,因為│
│ │答:購買?因為、他、我是那個(│ 我有時候透過甲○○購買毒品時│
│ │ 台語)、叫他幫我買 │ ,我都會先將錢拿給甲○○後,│
│ │問:就是跟他、就是拿錢給他嘛?│ 甲○○才有毒品給我,因為林慶│
│ │ 對不對?拿錢給他、幫、就是│ 南的上游我不認識,甲○○才有│
│ │ 、就是、拿錢給他、然後、他│ 認識,所以我一定要透過甲○○│
│ │ 把毒品給你嘛,對不對? │ 才能購買毒品。 │
│ │答:那是、幫我轉交給人家問:轉│ │
│ │ 交給人家?你是不是拿錢給他│ │
│ │ 啦? │ │
│ │答:我有拿錢給他 │ │
│ │問:嘿阿、阿拿錢給他、阿然後毒│ │
│ │ 品、是、也是他拿給你的嘛,│ │
│ │ 對不對? │ │
│ │答:嗯 │ │
│ │問:對不對?是不是啦? │ │
│ │答:是 │ │
│ │問:對阿你不就是直接就是跟他、│ │
│ │ 跟他購買、那你、你知道他的│ │
│ │ 、你知道甲○○跟誰拿的嗎?│ │
│ │ 毒品? │ │
│ │答:他、他有認識、阿齁、我沒有│ │
│ │ 認識 │ │
│ │問:對阿、他就是、就是、就是、│ │
│ │ 甲○○就是、就是、買、就是│ │
│ │ 你跟他購買毒品的阿?阿、然│ │
│ │ 後、拿錢給他阿~不是嗎?阿│ │
│ │ 不是就直接跟他買嗎?還是透 │ │
│ │ 、你的意思講說、是透、透過│ │
│ │ 他、去幫我買毒品? │ │
│ │答:嗯(背景音有其他男生的聲音│ │
│ │ ,但講話的內容,沒有錄的很│ │
│ │ 清楚) │ │
│ │問:你是不是這樣的意思?我有拿│ │
│ │ 、我有拿錢給甲○○、然後林│ │
│ │ 慶南再拿毒品給你?是不是這│ │
│ │ 樣子講?蛤?是不是啦?還是│ │
│ │ 委託他,委託他、他幫你買?│ │
│ │答:應、應該算是委託吧?因為他│ │
│ │ 自己本身沒有在賣那個... │ │
│ │問:你怎麼知道他沒有、本身沒有│ │
│ │ 、你怎麼、怎麼這樣子?他不│ │
│ │ 是就是、中、你就是跟、他知│ │
│ │ 道、他的、他的藥頭阿~他知│ │
│ │ 道他的上游、他知道毒品的來│ │
│ │ 源阿、阿就是要、就是要透過│ │
│ │ 他才能買到毒品嘛?對不對?│ │
│ │ 是不是啦? │ │
│ │答:嗯 │ │
│ │問:蛤? │ │
│ │答:是啦,我要透過他才可以 │ │
│ │問:嗯 │ │
│ │問:我是透過甲○○才、甲○○購│ │
│ │ 買毒品、才、欸、我是透過林│ │
│ │ 慶南購買毒品,是不是? │ │
│ │答:嗯 │ │
│ │問:還不是一樣?我有透過齁、我│ │
│ │ 有透過甲○○購買毒品、是不│ │
│ │ 是這樣子?你的意思?我是向│ │
│ │ 他、我有透、你是、你是拿錢│ │
│ │ 給他、之後、去、他再拿毒品│ │
│ │ 給你嘛,對不對?是不是?是│ │
│ │ 不是這樣子打?對不對?對阿│ │
│ │ 、你前面不是說我有透過林慶│ │
│ │ 南購買毒品,還是透過他阿、│ │
│ │ 你把錢給他、之後、甲○○才│ │
│ │ 有毒品給你嘛?對不對?是不│ │
│ │ 是啦? │ │
│ │答:嗯 │ │
│ │問:不要嗯阿,你你要講阿!你的│ │
│ │ 意思是不是這樣子?你的意思 │ │
│ │ 講說、是、透過甲○○購買毒│ │
│ │ 品嘛,對不對?你是要把、將│ │
│ │ 、你那個購買的毒品的錢給林│ │
│ │ 慶南對不對?阿甲○○、是要│ │
│ │ 拿到錢之後、才、他才有毒品│ │
│ │ 給你嘛,對不對?是不是?那│ │
│ │ 你的意思阿?你就講阿,沒關│ │
│ │ 係阿 │ │
│ │答:你這樣子,是這樣沒錯。 │ │
│ │問:嘿。有什麼不一樣嗎? │ │
│ │答:我也不知道怎麼說咧? │ │
│ │問:反正你有透過甲○○購買毒品│ │
│ │ 就對了啦?對不對? │ │
│ │問:因為你每次要購買毒品,你就│ │
│ │ 要經過他,對不對?經過他、│ │
│ │ 打電話給他之後,給、給他錢│ │
│ │ ,給他錢之後,才有毒品,不│ │
│ │ 是嗎?對不對? │ │
│ │問:是不是?意思這樣子? │ │
│ │答:有時候沒有 │ │
│ │問:蛤? │ │
│ │答:有時候會沒有 │ │
│ │問:什麼有時候? │ │
│ │答:有時候沒錢,會沒有錢給他 │ │
│ │問:哦有時候會沒有錢給他,沒有│ │
│ │ 我只要問的那一句話,一句話│ │
│ │ 你後面可以解釋,我只要問你│ │
│ │ 這、你有沒有跟甲○○購買毒│ │
│ │ 品?這句話而已,你現在不要│ │
│ │ 講到後面,阿你就講說,你有│ │
│ │ 透過甲○○購買毒品嘛,對不│ │
│ │ 對?不用、有有有時候啦、好│ │
│ │ 不好?不要每次啦、有時候啦│ │
│ │ 齁?有時候透過甲○○購買毒│ │
│ │ 品時啦齁,都會先將錢拿給林│ │
│ │ 慶南後,甲○○才有毒品給你│ │
│ │ 嘛,對不對?是不是這樣子?│ │
│ │答:嗯 │ │
│ │問:蛤?對阿,你不是說先、透過 │ │
│ │ 甲○○嗎?對不對?透過林慶│ │
│ │ 南一定要、你要拿錢給他嘛、│ │
│ │ 你拿錢給、因為他認識上游是│ │
│ │ 不是?意思這樣子?你不認識│ │
│ │ 上游,他認識嘛,對不對? │ │
│ │答:嗯 │ │
│ │問:是不是啦? │ │
│ │答:對 │ │
│ │問:你的意思是不是就是這樣子阿│ │
│ │ ? │ │
│ │答:嗯 │ │
│ │問:對不對?那我就加後面嘛,對│ │
│ │ 不對?因為甲○○的上游、上│ │
│ │ 游你不曉得嘛,對不對?林慶│ │
│ │ 南認識嘛,對不對?因為林慶│ │
│ │ 南的上游、我不認識,甲○○│ │
│ │ 認識,是不是?是不是這樣子│ │
│ │答:嗯 │ │
│ │問:所以一定要透過他,對不對?│ │
│ │ 是不是這樣子,你的意思啦?│ │
│ │答:嗯 │ │
│ │問:蛤?不要嗯! │ │
│ │答:是 │ │
│ │問:對啦齁~因為你的意思就是這│ │
│ │ 樣子阿(背景有旁邊的男生接│ │
│ │ 電話的聲音)、因為甲○○、│ │
│ │ 的上游我不認識、甲○○才有│ │
│ │ 認識啦齁~所以我一定要透過│ │
│ │ 他、才能買、買到毒品 │ │
│ │答:對 │ │
│ │問:所以我一定要,透過他,購買│ │
│ │ 毒品,才有毒品。是不是一樣│ │
│ │ ? │ │
│ │答:是 │ │
│ │問:是不是啦? │ │
│ │答:是 │ │
│ │問:所以我一定,所以我一定要透│ │
│ │ 過他、透過甲○○啦齁,林慶│ │
│ │ 南、購買毒品齁,對不對?還│ │
│ │ 不是一樣?才、才有毒品、才│ │
│ │ 、才,所以我一定要透過林慶│ │
│ │ 南購買,對阿,前面就有了阿│ │
│ │ 、那個就不用啦,意思講說,│ │
│ │ 我有透過甲○○購買毒品嘛齁│ │
│ │ ,對不對?因為有時候林、林│ │
│ │ 、因為有時候透過甲○○購買│ │
│ │ 毒品時,欸,因為、因為有時│ │
│ │ 候,有時候啦不是每次啦齁?│ │
│ │ 有時候透過甲○○購買毒品時│ │
│ │ ,我都會先將錢、將錢拿給林│ │
│ │ 慶南後啦齁,甲○○才有毒品│ │
│ │ 給你嘛,對不對? │ │
│ │答:嗯 │ │
│ │問:一定要透過他阿,你不會,一│ │
│ │ 定要找他你幫我聯絡,對不對│ │
│ │ ?對不對?你幫我聯絡那個、│ │
│ │ 你的欸、欸、藥藥頭,我要購│ │
│ │ 買毒品,是不是一定要經過他│ │
│ │ ,對不對? │ │
│ │答:對 │ │
│ │問:對阿,因為甲○○的上游你不│ │
│ │ 認識嘛、甲○○才、認識嘛、│ │
│ │ 所以我一要透過甲○○、才購│ │
│ │ 買毒品、是不是?一定要透過│ │
│ │ 他阿,不是這樣子的意思嗎?│ │
│ │答:嗯 │ │
│ │問:對啦齁~ │ │
│ │問:才能購買毒品啦齁~你不可能│ │
│ │ 、你不可能直接、直接、就直│ │
│ │ 接、直接、直接跟上游購買嘛│ │
│ │ ?一定要透過他嘛,對不對?│ │
│ │ (台語)你若要打電話給他、│ │
│ │ (國語)跟他講說、喂、欸、│ │
│ │ 你好、你可以幫我多要一點、│ │
│ │ 我這邊、這邊有錢、可不可以│ │
│ │ 幫我、調一下阿,對不對?是│ │
│ │ 不是這樣子?一定要透過他阿│ │
│ │答:嗯 │ │
│ │問:對不對?這樣子的意思嘛~對│ │
│ │ 阿 │ │
│ │A男(鏡頭看到該男子的臉,但非 │ │
│ │製作警詢筆錄之員警,以下相同)│ │
│ │:簡單講,我要購買毒品都是經過│ │
│ │ 甲○○啦 │ │
│ │問:對阿 │ │
│ │A男:是這樣子、簡單講就是這樣 │ │
│ │ 子就好了 │ │
│ │問:對阿 │ │
│ │A男:(台語)是不是這樣?(國 │ │
│ │ 語)你的意思是這樣子嘛, │ │
│ │ 你只要要購買毒品就找林慶 │ │
│ │ 南,將錢交給甲○○處理這 │ │
│ │ 樣 │ │
│ │問:對阿 │ │
│ │A男:是不是這樣子?筆錄這樣打 │ │
│ │ 就好~齁?是不是這樣子? │ │
│ │ (台語)你就錢給他就...他│ │
│ │ 就拿(後面聽不清楚)給你 │ │
│ │問:對阿,是不是這樣子? │ │
│ │答:嗯 │ │
│ │A男:(前面聽不清楚)就是跟他 │ │
│ │ 買的阿,只不過毒品他、又 │ │
│ │ 找別人拿,(台語)是不是 │ │
│ │ 這樣?是不是? │ │
├─┼───────────────┼────────────────┤
│2 │【院1卷第113至113頁反面】 │【警一卷第54頁第4行至第55頁第1至│
│ │ │4行,員警唸完通訊監察譯文給證人 │
│ │ │丁○○聽後,丁○○的回答內容】 │
│ │問:這上述五通譯文啦,從三號到│問:上述5通譯文內容是何意思?請 │
│ │ 四號,這個、五通、譯、譯譯│ 詳述? │
│ │ 文啦,這個譯文內容嘛,齁?│答:我是要透過他購買毒品。 │
│ │ 是什麼意思啦? │ │
│ │答:蛤? │ │
│ │問:是什麼意思啦?你跟他打電話│ │
│ │ 、這這個、這個、這個、這個│ │
│ │ 內容是什麼意思?是要跟他購│ │
│ │ 買毒品,就是要、要透過他購│ │
│ │ 買毒品嗎?還是,這個五通,│ │
│ │ 這個、從六月剛、六月三號開│ │
│ │ 始、到四號、到四號,這個、│ │
│ │ 這個是什麼意思?就是要跟他│ │
│ │ 購買毒品嗎?對不對?是不是│ │
│ │ 啦?你要講阿,就是要透過他│ │
│ │ 購買毒品嘛?嘿阿 │ │
│ │A男:(國台語)就是那個你透過 │ │
│ │ 幫你購買毒品? │ │
│ │問:對不對?你是要透過他購買毒│ │
│ │ 品嘛,對不對?是不是啦? │ │
│ │答:是 │ │
├─┼───────────────┼────────────────┤
│3 │【院1卷第113頁反面至114頁反面 │【警一卷第54反面第5至10行】 │
│ │】 │ │
│ │問:齁,承上,就是、就是這個、│問:承上:本次交易購買何種毒品?│
│ │ 這個五通、五通那個譯文齁、│ 價格多少?約定在何處交易?何│
│ │ 就是本次交易齁、購買什麼毒│ 人前往交易?是否成交? │
│ │ 品啦?就是這個五通譯文啦、│答:這次我購買安非他命毒品1包。 │
│ │ 或、有沒有完成交易啦?(聽│ 以新台幣3000元購得。我與林慶│
│ │ 不清楚)有沒有完成交易?完│ 南在高雄市九曲堂火車站附近林│
│ │ 成交易、處完成交易、你、你│ 慶南所開的電腦工作室裡面父易│
│ │ 這次跟他購買是、是買什麼毒│ 毒品的。是甲○○本人跟我交易│
│ │ 品?蛤? │ 的。這次有交易完成。 │
│ │答:那個、安非他命 │ │
│ │問:安非他命是不是?幾包? │ │
│ │答:1包 │ │
│ │問:1包喔?1..多少的價格買? │ │
│ │答:3000元 │ │
│ │問:3000喔?你們是在哪裡交易的│ │
│ │ 阿? │ │
│ │答:在他的店裡 │ │
│ │問:在誰的店裡? │ │
│ │答:甲○○店裡 │ │
│ │問:他那個店裡是什麼店裡? │ │
│ │答:那個、電腦店、維修店裡 │ │
│ │問:電腦工作室嘛,是不是? │ │
│ │答:恩 │ │
│ │問:他的工作室是在哪裡阿? │ │
│ │答:九曲堂 │ │
│ │問:高雄市 │ │
│ │答:高雄市九曲堂 │ │
│ │問:九曲堂哪裡阿? │ │
│ │答:火車站附近 │ │
│ │問:在火車站附近,就是甲○○所│ │
│ │ 開的電腦室,齁,在高雄市九│ │
│ │ 曲火車站附近齁,甲○○所開│ │
│ │ 的電腦工作室..裡面交易的嗎│ │
│ │ ?是不是? │ │
│ │答:嘿 │ │
│ │問:蛤? │ │
│ │答:對 │ │
│ │問:你要跟我.... │ │
│ │問:是誰跟你交、交易的?蛤? │ │
│ │答:甲○○本人 │ │
│ │問:這次有沒有交易完成? │ │
│ │答: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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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院1卷第115至116頁】 │【警一卷第55頁第15至17行】 │
│ │問:這三通譯文啦齁 │問:上述這3通譯文內容是何意思? │
│ │答:這三通 │ 請詳述? │
│ │問:這、接接接下來啦、這次、這│答:這次我沒有購買跟甲○○買毒品│
│ │ 次三通的意、意思是什麼意思│ ,但這次甲○○拿約1000元的毒│
│ │ 啦? │ 品安非他命的量請我吃。 │
│ │答:那天我過去找他,但那天我沒│ │
│ │ 去購買毒品 │ │
│ │問:嘿~對啦,你就直接這樣子講│ │
│ │ 就好了拉,阿有拿到毒品嗎?│ │
│ │答:我沒有購買 │ │
│ │問:沒有購買哦? │ │
│ │答:嘿、那天我沒有購買毒品 │ │
│ │問:這三通、這三通是要跟他購買│ │
│ │ 毒品,但是你沒有、沒有買到│ │
│ │ ?是不是、這樣的意思? │ │
│ │答:沒有,這三通我是要跟他在那│ │
│ │ 邊聊,但這三通裡面,我沒有│ │
│ │ 要跟他購買毒品 │ │
│ │問:阿他、你說、那你這次有沒有│ │
│ │ 拿到毒品?他給你、請你吃?│ │
│ │ 還是怎麼樣? │ │
│ │答:他請我 │ │
│ │問:他請你吃的? │ │
│ │答:我沒有購買? │ │
│ │問:你沒有購買,他請你吃的哦?│ │
│ │ 他拿給你多少? │ │
│ │答:差不多、一千塊、那邊 │ │
│ │問:一千塊? │ │
│ │A男:(前面聽不清楚)一千塊的 │ │
│ │ 的毒品、使用吸食?是不是?│ │
│ │問:是不是? │ │
│ │答:嗯 │ │
│ │問:這次我沒有跟他購買毒品(背│ │
│ │ 景還有一小句A男的聲音但內 │ │
│ │ 容不清晰)、甲○○、但林慶│ │
│ │ 南、有請我、請我吃一千塊的│ │
│ │ 、什麼毒品阿?恩? │ │
│ │答:安非他命(背景還有其他旁邊│ │
│ │ 的人講話的聲音,故該句非常│ │
│ │ 小聲) │ │
│ │問:請我吃一千元的安非他命、毒│ │
│ │ 品,的量,是不是?蛤? │ │
│ │答:對 │ │
│ │問:但這次甲○○有請我吃一千元│ │
│ │ 、欸、毒品安非他命的量 │ │
│ │(有人說話但判斷不出是誰說話,│ │
│ │跟說了什麼) │ │
│ │問:好,我知道、一千元的量請我│ │
│ │ 吃、是不是這樣子?但這次林│ │
│ │ 慶南拿約一千元的毒品安非他│ │
│ │ 命的量請你吃嘛,對不對?是│ │
│ │ 不是?是不是這樣子啦? │ │
│ │答:是 │ │
│ │問:你沒有講...(背景音有在旁 │ │
│ │ 的其他男生聲音,零零碎碎)│ │
├─┼───────────────┼────────────────┤
│5 │【院1卷第116頁】 │【警一卷55頁第18至19行】 │
│ │問:就承上啦,甲○○為何要請你│問:呈上:甲○○為何要請你吃約1 │
│ │ 吃約一千元的毒品、毒品安非│ 000元的毒品安非他命的量? │
│ │ 他命的量啦?蛤?為什麼? │答:因我購買毒品時也會請他吃。 │
│ │答:(國台語)那個,我們都嘛會│ │
│ │ 互相請 │ │
│ │問:因為你購買毒品的時候,也會│ │
│ │ 請他吃嘛,是不是這樣子?蛤│ │
│ │ ? │ │
│ │答: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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